嘉祥县市场监管局典型案例(嘉祥县陈庄福杰商店涉嫌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食品检验报告且拒不改正食品案)
- 发布日期: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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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8290043153849/2023-10340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市场监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其他行政执法结果 |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案件性质:涉嫌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食品检验报告且拒不改正食品案件。
检查经过:2023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嘉祥县陈庄福杰商店(梁福杰)进行日常检查,在该超市经营食品销售货架上随意抽取两样食品倒蒸紫薯干和“喜传千家”枣夹核桃,让陪同检查的负责人邓海湖提供两样食品的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整改。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在整改时间内仍未完成整改事项(能提供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未能提供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当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市监罚告〔2023〕1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调查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食品检验报告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处罚情况:当事人对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报告的问题积极配合,认真整改,保证今后不在发生类似问题。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能够深刻反省,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情节。准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部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八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二)裁量标准1.【较轻】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