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民政惠民政策—社会救助篇
- 发布日期: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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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文件依据
1、《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济民字〔2022〕5号);
2、《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嘉民字〔2023〕2号)。
(二)保障范围及标准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户口登记在我县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92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为575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4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为447元。
(三)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镇街受理→镇街审核审批→资金发放。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四)需提报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本;
3、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关材料;
4、疾病、残疾等方面的材料;
5、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
6、签署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填写诚信告知书和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
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
2、因重病、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巨大、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低保申请: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的医疗、教育等必须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6987214)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文件依据
1、《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济民字〔2021〕38号)。
2、《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嘉民字〔2023〕2号)。
(二)保障范围及标准
凡具有我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是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202元;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每人每月969元;
3、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为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702元、351元、211元(其中部分护理补贴资金用来购买社会化照护服务)。
(三)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镇街受理→镇街审核审批→资金发放。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供养供养方式可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四)需提报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本;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有关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证;
5、签署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填写诚信告知书和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6987214)
三、临时救助
(一)文件依据
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政法〔2015〕2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嘉民字〔2019〕20号)。
(二)保障范围及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家庭成员突发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口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患重特大疾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分段分档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三)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镇街受理→镇街审核审批→资金发放。
(四)需提报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证;
5、造成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因重点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提供住院病历及医保结算单原件;其他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签署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填写诚信告知书和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6987214)
四、低保家庭大学生全程救助
(一)文件依据
《关于对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实施全程救助的通知》(济民字〔2013〕48号)。
(二)救助范围及标准
1、大学新生入学救助
救助范围:我县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新生。
救助标准:本科新生每人5000元,专科新生每人3000元。
2、大学生在校救助
救助范围:我县城乡低保家庭中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大学生。
救助标准:自入学第二年起至大学毕业,每人每年1000元。
(三)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资金发放。
(四)申请时间
每年8月15日前
(五)需提报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新生入学救助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1)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保证本人申请的救助金用于入学学费的承诺书;(3)学费缴纳发票(入学后提供)。
5、申请大学生在校救助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1)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2)在校期间个人表现情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6987214)
五、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一)文件依据
1、《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鲁民〔2022〕47号);
2、《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济民字〔2023〕17号)。
(二)保障范围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基本条件。家庭成员具有我县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即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月人均收入924-1700元;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月人均收入745-1490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产等具体内容参照《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有效期不超过1年。
(三)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镇街受理→镇街审核审批。
(四)需提报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本;
3、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关材料;
4、疾病、残疾等方面的材料;
5、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
6、签署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填写诚信告知书和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6987214)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21〕3号)。
(二)保障范围及标准
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三)发放程序
依据低保发放名单进行核实认定,与低保金同步发放。
(责任科室:养老服务科 6858133)
七、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21〕3号)。
(二)保障范围及标准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5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3、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责任科室:养老服务科 咨询电话:6858133)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文件依据
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6号);
2、《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鲁民〔2022〕6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济民字〔2023〕14号);
3、嘉祥县民政局 嘉祥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批权下放的通知》(嘉民字〔2020〕21号)。
(二)保障范围及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嘉祥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85元,三、四级标准为每人每月144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嘉祥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67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40元。
(三)申请程序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电话、发送信息向镇街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及时办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初审合格的,由受理窗口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批。
个人申请→镇街受理→镇街审核审批→资金发放。
(四)需提报的材料
申请人要如实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申请生活补贴需提供)复印件。
(五)其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离休干部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全额领取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责任科室:儿童福利科 咨询电话:6858133)
九、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文件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86号);
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2〕4号)。
(二)保障范围及标准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1848元。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民政部门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
4、资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为符合孤儿救助条件的,次月通过涉农补贴“一本通”系统向孤儿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个人申请→镇街审核→县级审批→资金发放。
(四)需提报的材料
1、申请书(孤儿基本情况及其父母各自的基本情况);
2、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孤儿《医学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责任科室:儿童福利科 咨询电话:6858133)
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文件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2、济宁市民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民字〔2019〕38号)。
(二)保障范围及标准
1、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848元。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
2、认定标准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参照我县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社会捐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30000元)。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4、资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为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标准的,次月通过涉农补贴“一本通”系统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个人申请→镇街查验→县级审批→资金发放。
(四)需提报的材料
1、申请书(儿童基本情况及其父母各自的基本情况);
2、儿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儿童《医学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各自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责任科室:儿童福利科 咨询电话:6858133)
十一、重点困境儿童
(一)文件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2、《关于建立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和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嘉民字〔2015〕21号)。
(二)保障范围及标准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经济困难、贫困家庭均指低保家庭)。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340元。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
(三)申请程序
认定标准、申请流程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申请流程执行。
个人申请→镇街查验→县级审批→资金发放。
(四)需提报的材料
1、申请书(儿童基本情况及其父母各自的基本情况);
2、儿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儿童《医学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根据重点困境儿童家庭各自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责任科室:儿童福利科 咨询电话:6858133)
十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一)文件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0〕117号);
2、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民函〔2020〕94号)。
(二)保障范围及标准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848元。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儿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差发放,不重复享受补助。
(三)申请程序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自愿申请原则,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审批不设置公示、公开环节。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确认信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受艾滋病影响证明材料。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需提报的材料
1、申请书;
2、儿童及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儿童本人农商行“一本通”银行卡复印件。
(责任科室:儿童福利科 咨询电话:6858133)
十三、康复助医
(一)文件依据
市、县慈善总会救助实施方案
(二)保障范围及标准
为本县城乡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救助标准1000-3000元。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村(居)或所在单位证明审核→镇(街)审核→县慈善总会审批后发放救助金。
(四)需提报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村(居)或所在单位盖章的贫困证明;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
4、被救助人银行卡复印件。
(责任科室:县慈善总会 咨询电话:6822606)
十四、朝阳助学
(一)文件依据
市、县慈善总会救助实施方案
(二)保障范围及标准
本县籍应届高考困难本科新生(纳入城乡低保家庭大学新生救助范围的,考取师范师资方向、军校、公费农科生、公费医学生、公费师范生等专业免交学费,艺体类以及已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进行结对资助的学生除外)、在校困难大中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品质良好,均可申请救助。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困难留守儿童及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突发性困难家庭子女优先予以救助。救助标准500-4000元。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村(居)或所在单位证明审核→镇(街)审核→所在学校证明→县慈善总会审批后发放救助金。
(四)需提报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村(居)或所在单位盖章的贫困证明;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4、被救助人银行卡复印件。
(责任科室:县慈善总会 咨询电话:682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