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23-08-03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3708290043164240/2023-09877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裁量权基准 |
成文日期: | 2023-08-0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精神,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统筹推进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省、市政府工作安排,周密部署、集中攻关,按照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加快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力争到2023年底前,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效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和职责
(一)明确市级行政机关职责。市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省级行政机关的对口联系,及时掌握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动态调整情况。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市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不能满足本地方实际需要的,可以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上级行政机关尚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市级行政机关可以综合考虑地方实际和其他情况相近地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情况,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明确县级行政机关职责。县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直接适用,可以细化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三)严格规范制定权限。各级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过程中,不得在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得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幅度。
三、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重点内容
(四)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适当。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内容上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在裁量阶次上要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不罚轻罚”清单,可一并纳入统筹制定。在裁量适用上要明确涉及共同违法、多个违法行为、竞合、多个裁量情节等的适用规则;在形式上要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方便一线执法使用,一般以列表方式明确法律法规名称、具体条款内容、适用条件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幅度、处罚权限等内容。
(五)推动行政强制裁量理性适度。应当遵循依法强制、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效率与权利保障兼顾原则,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的种类、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等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额较小,自行纠正或责令期限内改正等实施非强制性管理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后,强制措施即应停止。
(六)推动行政许可裁量便捷高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性原则,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行政许可清单化管理等工作要求,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以及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进行明确和细化量化时,要充分吸纳“不见面”审批、“一枚印章管审批”等改革成果,尽量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时,需要明确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的,原则上应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行政许可涉及多个层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要明确不同层级的具体权限、流程和办理时限,不得无故拖延、逾期办理;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实施同一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推诿或者限制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行政许可事项已依法下放的,要明确行使主体及具体职责权限。不得擅自增加许可条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
(七)规范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行政检查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体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权限。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还要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要明确给付的具体标准、条件、金额等。
四、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
(八)明确制发程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应当以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以规章形式制定的,要认真执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严格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发布实施后,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嵌入“济宁市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平台”“济宁执法”APP,或者自建系统的执法办案平台,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行政执法决定要充分说理,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具体适用情况,推行柔性执法方式,加大行政指导、告知承诺、案例指导应用。调整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将调整批准材料或集体讨论记录作为执法案卷的重要部分归档保存,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情况。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权基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直接适用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以汇编方便使用。
(十)完善动态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管理,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存在明显不当、显失公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修改等情况,制定机关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进行调整。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权基准相冲突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五、加大保障力度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市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上沟通、对下指导,推进本地区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抓好面上统筹,积极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十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综合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纳入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内容,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加强监督考评。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行政执法专项督察重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指标、强化数据应用、开展效能评估,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