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屯镇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8-19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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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镇直各部门: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3〕17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济政字〔2023〕7号)、《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嘉政发〔2023〕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好金屯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了解全镇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特征,对于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深化实施动能转换、乡村振兴“两大突破战略”,奋力谱写新时代“强富和美”新金屯建设现代化篇章,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普查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做到查实情、报真数,确保普查数据客观准确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全镇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结构和质量,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通过普查,客观反映全镇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金屯镇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等。
(四)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 2023年年度资料。
三、科学高效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内容杂、技术要求高,特别是与第四次经济普查相比,第五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工作难度加大且没有先例可循。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屯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双组长,成员单位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金屯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统计站,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要充分发挥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普查年份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二)压实工作责任。经济普查面广量大,需要各有关部门、单位通力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经济发展和普查责任体系、评价体系,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信息共享、深度参与,合力做好普查工作。登记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提前做好名录整顿,按时提供行政记录和相关业务资料,抽调熟悉统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单位清查、入户登记、核实、认定和查疑补漏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明确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
镇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镇财政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镇宣传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镇市场监管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镇民政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镇市场监管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镇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协调;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方面的事项,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方面的事项,由镇经委负责;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事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镇建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业方面的事项,由镇道路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邮政业方面的事项,由镇邮政支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镇教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事项,由镇卫健办、镇民政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事项,由镇文化站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事项,由镇民政办、镇人社所负责和协调。
(三)加大保障力度。提升普查工作队伍业务素质,保持队伍稳定。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要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全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镇财政所负责,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切实提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质量
结合实际我镇实际,制定科学周密、务实可行的普查方案,坚持把质量意识落实到普查工作全过程,切实按照普查方案明确的内容和要求推动工作高质量开展。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进行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县纪委监委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强化数据质量。牢固树立数据质量生命线意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
(三)创新普查方式。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突出更高质量做好普查,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及相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注重成果应用。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经济社会地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