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索引号: 113708294941001661/2023-12074 发布机构: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3-07-2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嘉农牧罚[2023]09号

岳根柱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岳根柱


2023年1月11日销售给“济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的鸡蛋经抽检不合格(甲硝唑残留超标)违法事实清楚 。并且有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嘉)市监函字【2023】1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和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

1. 没收违法所得

2. 处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 5月 6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嘉农牧罚〔2023〕30号

李庆箫涉嫌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案

李庆箫


7月10日执法人员一行四人对山东汤姆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山东宠冠动物营养有限公司(饲料生产许可证 鲁饲预[2023]16900)负责人李庆箫生产的鸡肉味火腿肠宠物火腿肠拆包、分装销售。

违反了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

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的规定,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的规定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物品

处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 7月 19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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