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环嘉〔2023〕8号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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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4198K/2023-11532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环嘉〔2023〕8号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局各科室、中心、大队:
根据《嘉祥县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嘉安办发〔2023〕19号)要求,各相关职责部门需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措施。根据方案内容,县生态环境局将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督促企业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思想和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做好环保设施和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二、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认真履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督促企业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已建成的环保设施和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在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提醒建设单位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并将批复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新增环保设施和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书面提醒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安全相关要求,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相关情况。
三、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紧盯具有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5类重点环保设备设施的企业,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将环保设施和项目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落实到生产经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督促企业在环保设施和项目建设、运行、维护、检修、拆除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问题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
2023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