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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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3-07449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3-03-2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牧罚〔2023〕1号 | 孙贵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孙贵军 | 孙贵军2020年11月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百国22只鸵鸟,实际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0元(包含运费950元、运输车辆卫生费200元)实际货值金额人民币885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嘉农牧罚〔2023〕2号 | 黄忠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黄忠义 | 2022年3月7日黄忠义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以每只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魏贤超2只山羊,货值金额人民币7000元的违法事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2月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嘉农牧罚〔2023〕3号 | 韩友友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案 | 韩友友 | 2022年9月23日韩友友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以每只130元的价格出售给湖南陈明明200只小狗,实际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800元(包含运费7200元、狗粮6袋1200元、狗笼10个500元、狗盆10个200元)实际货值金额人民币117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嘉农牧罚〔2023〕4号 | 丁明河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案 | 丁明河 | 2022年9月28日丁明河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出售给海南省张运海21只山羊实际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2000元(包含运费2900元、3个笼子450元、司机扣除200元)实际货值金额人民币1845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嘉农牧罚〔2023〕5号 | 侯圣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案 | 侯圣林 | 侯圣林2023年2月18日未经检疫按照3186元的价格出售给崔永胜4只努比亚羊,包含笼具45元,运费350元,4只羊货值:2791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嘉农牧罚〔2023〕6号 | 魏贤超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魏贤超 | 魏贤超2023年2月28日未经检疫出售2只羊到广东镇江市徐闻县西联镇石马村,包含笼具和运费共收取2200元,其中运费300元,笼具40元,2只羊货值金额186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