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 | 【知识产权保护】以案释法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 发布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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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海关作为我国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近年来,海关紧扣国家创新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相关知识吧~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什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实施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模式
01
依职权保护
案例介绍:
近日,海关通过人工查验查获一起出口侵权案件,查获某贸易公司出口的涉嫌侵权粉丝29吨。
查获当日,海关关员打开集装箱箱门后,发现其中杂乱堆放着大量纸箱,纸箱内装有“倒龙凤图形”标识的粉丝,外包装图案印刷模糊,且同一包装袋内的产品存在明显色差。海关关员使用执法终端的“商标智能识别”应用,进一步核对货物商标信息,发现存在侵权嫌疑,遂启动依职权保护程序。经联系权利人确认,这批粉丝为侵权产品。
上述案例展示的就是典型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依职权保护模式。
什么是依职权保护模式呢?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的,中止放行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称权利人),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等保护程序的执法模式。该模式下,海关负有主动查发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的义务,因此,也叫“主动保护”模式。
要点提示
1.依职权保护以相关权利事先在海关总署备案为前提。
2.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一般使用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人和独占使用许可人)不能以各自名义申请备案,不过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办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3.权利人可以通过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进行备案,其他企业或社会公众可以利用该系统查询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情况。
4.备案信息的同步更新很重要。对于权利人来说,根据权利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海关同步更新备案信息,可以防止因信息不全面或过时而导致错失维权时机或不当维权。
5.权利人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6.备案申请文件及随附证明文件要齐全、有效,可以减少来回返工浪费时间、增加维权成本。
7.经海关同意,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有关货物。
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02
依申请保护
案例介绍:
某公司通过国内客户了解到,一批实施了其“FM天线组件和终端”发明专利的通信产品,已运至某口岸,随时有可能向海关申报。情况紧迫,该公司立即整理了货物名称、侵权嫌疑企业名称等信息,向海关申请对这批已在港的通信产品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根据该公司申请,海关查获中山某公司申报的一批侵权嫌疑通信产品,并予以扣留。
上述案例展示的就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依申请保护模式。
什么是依申请保护模式呢?
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称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按照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货物相关证明文件及同货物等值的担保的情况下,海关根据权利人申请启动保护程序的执法模式为依申请保护模式。由于该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要点提示
1.该模式以权利人提出保护申请为起点,且不以在海关总署备案为前提,需要权利人就其申请资格和主张进行充分说明。
2.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没有主动查扣和通知权利人的义务。
3.在此模式下,海关不进行调查、认定,而是给予权利人一定时限去寻求人民法院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等待权利人寻求救济期间海关暂扣货物。
4.前述暂扣时限为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权利人在收到海关扣留货物的通知后,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有关裁定,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等。
5.经海关同意,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有关货物。
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三、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对企业的好处
01.事先在海关备案,以备不时之需。
相关知识产权在海关备案后,海关便负有主动查发和通知的义务,而且知识产权人在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联系方式和侵权嫌疑货物特征等信息,使海关能够在对进出口货物的日常监管中,更容易通过风险分析等手段锁定侵权嫌疑目标,及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备案中的知识产权合法使用信息,能够帮助授权许可货物快速通关,极大地提升了效率
02.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程序中,就每个案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还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如果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相当于其要求扣留货物价值的等值担保。
03.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尽早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以对那些毫无顾忌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不法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知识产权。广大进出口企业也可以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代理生产的进出口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如何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备案步骤1. 注册为系统用户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当由备案申请人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提交备案申请前,备案申请人需注册为系统用户,填写用户信息提交至海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会以书面形式将审核结果通知备案申请人。 2. 录入并提交备案申请数据 注册系统用户成功后,备案申请人应按照系统提示,在“备案申请”窗口内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上传有关附件。填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附件大小不能超过系统限制,文件的格式为PDF格式,图片格式需为JPG或者BMP,有关附件及图片应当清晰完整。备案申请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提交”即可成功向海关总署递交申请。在海关总署未对备案申请审核前,备案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3. 获得审核结果 备案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可登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查询申请进度。海关总署会在收到备案申请人提交电子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会说明驳回理由。 Tips: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简单说,就是“一项权利,一份申请”。 五、备案的有效期和续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在海关总署准予备案后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超过10年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10年。 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备案续展申请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提交。 如果忘记了申请续展,怎么办? 如果您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没有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状态”会在备案有效期截止日的第二天,由“有效”变为“失效”,海关将无法及时对您备案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所以,请您随时关注持有知识产权的备案状态,及时申请续展。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需要缴纳费用吗?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不收取费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次修订时正式删除收取备案费的有关规定。
转自:青岛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