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 | 海关主动披露新旧政策对比知多少?

主动披露制度简介

海关主动披露制度是进出口企业、单位通过自我检查,将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海关经核实后依法从宽处理的一种管理模式。该制度与国际海关通行做法接轨,是海关对企业“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管理理念在法制层面的落实。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27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涉税主动披露进行了扩容,让我们来对比看看具体有哪些新内容吧!

二、主动披露制度的要点分析

1.对涉税违规行为适当放宽不予处罚条件

结合政策施行目标,将涉税违规行为扩大为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纳入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并新增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以及检验检疫领域违反海关规定等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

2.“滞纳金减免”规定做出新调整

被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主体,需依法提出减免滞纳金申请,对于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3.明确“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

为同一行为加上了时间限定,即“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公告有关规定”。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给出了定义,并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

三、企业常见问题解惑

Q: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在2023年10月10日前已向海关主动披露相关违规行为,应当适用“54号公告”还是“新公告”?

答:“新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54号公告”同时废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23年10月11日后受理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业,适用“新公告”的相关规定;对于2023年10月10日前已受理未办结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业,适用“5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如适用“新公告”更有利于主动披露企业的,适用“新公告”。

Q: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以“新公告”实施之日即2023年10月11日后第一次披露时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间。

Q: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是否包含网上申报?

答:包含。为实现“让企业少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打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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