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发〔2022〕14号关于印发嘉祥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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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10Q/2022-04558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9-05 | 失效日期: | 2027-1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嘉祥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祥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嘉祥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祥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发〔2019〕95号)、《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鲁审投字〔2018〕2号)、《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全省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的通知》(鲁审字〔202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嘉祥县审计局(以下称县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监管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延伸审计调查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等),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审计机关做好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第七条 县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或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县审计机关是嘉祥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嘉祥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公共投资项目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
第九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从项目规划设计立项、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竣工决(结)算、工程交付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和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和决算编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决(结)算报告报县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未纳入年度项目审计计划的,需实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其按照相关规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县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县审计机关和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不参与公共投资项目非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小组、商务谈判小组、工程项目变更审查小组、工程材料询价核价小组等可能影响依法独立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合同洽商、工程签证、变更审核、物资采购、材料设备询价、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工程资金支付审查、竣工验收、项目清算等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县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并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中介咨询等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不再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对新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得以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为由,拖欠或延迟支付工程款。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县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和建设单位项目决(结)算报告备案情况,依法进行抽查审计监督,确定审计项目并编入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本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五条 县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工程决(结)算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收拆迁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财务核算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需要重点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县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审计力量不足等情况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并对其监督管理。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应对其出具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县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县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对工程现场测量、核对工程造价时,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合,项目建设有关人员要全程参与,并对测量及核对结果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运用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数据信息,推进大数据在投资审计中的运用,利用信息化新技术手段开展投资审计,提高投资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
第十九条 县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依法独立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等问题,作出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县审计机关。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按照规定期限予以整改,对县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应依法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按审计决定告知的途径和期限寻求救济。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在审计中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县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9日,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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