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22〕2号关于印发《嘉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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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10Q/2022-01664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2-21 | 失效日期: | 2027-03-22 |
有效性: | 有效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嘉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
(根据《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包括县城区、嘉祥街道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区。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物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容器内收集、运输、转运至垃圾处理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不包含物业费中的垃圾清扫、保洁费用)。
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收取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财政、发展和改革、综合行政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取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收。
(二)城区暂住人口、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驻嘉单位、部队及城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代收。
(三)客运车辆、货运车辆、航运船舶、港口、码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交运部门代收。
(四)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公司代收。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所在社区或所属单位代收。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居民按每户每月6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城乡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航运船舶按核定吨位每艘每次每吨0.1元缴纳。
(六)服装、装饰材料市场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港口、码头按港口、码头的货物吞吐量每吨0.01元缴纳。
第七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第八条 城区范围内持有红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卡》)、绿卡(《破产企业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卡》)的居民、残疾人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它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核实后予以减免。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使用合法票据,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县园林环卫、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拒缴、抗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足额按时征收。
第十二条 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满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费用,由县、镇(街道)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千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缴费义务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取范围、标准进行收取,对少收、漏收、多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范围之外与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签订生活垃圾有偿服务合同的企事业单位、小区,由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代收。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征收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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