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办法

索引号: 113708290043153849/2022-04820 发布机构: 嘉祥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制度汇编
成文日期: 2022-12-1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实施普通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 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机构负责。

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案件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由法规科负责,案件范围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综合执法大队办理的案件,由综合执法大队实施案件审核,案件范围为法制审核范围以外的本机构承办的案件。

各市场监管所、业务科室办理的案件,由法规科实施案件审核。

第五条 法规科负责审核拟以县局名义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拟对自然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物品价值总额5000元及以上,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00元及以上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三)拟予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是指依据两部及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分别定性和处罚的;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

(六)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八)县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审核采取书面审核、网上审核等方式。

第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认为违法事实成立,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及材料目录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办案机构送审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案源材料、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材料、行政强制措施材料、调查终结报告、审批材料等。

第八条 审核后的案件,由审核机构填写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卷归档,一份留存。

第九条 审核完毕的,应当及时退回案件材料。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县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对第五条第(五)项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的,重点是对案件审核意见、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 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办案机构改变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的,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审核台帐。审核台帐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名称、办案机构、办案人员、送审时间、退卷时间、审核意见和建议、集体讨论决定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审核机构。

第三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县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在执行中发现不能执行或者影响执行的特殊情形,需要改变会议决定的;应当由县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在经过法规科法制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由县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分管负责人主持。

参加负责人集体讨论的人员包括表决人员和列席人员。表决人员为县局重大复杂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承办人员,审核机构、案件办理机构、案件所涉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人员。列席人员名单由县局主要负责人根据案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主要围绕案件的管辖是否合法、主体是否明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和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否适当进行。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按照下列程序启动:

(一)案件承办机构填制《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审批单》,经县局法制工作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制作集体讨论所需的案审简介等案件讨论相关材料,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法规科。

(二)法规科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会议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并附送案件相关材料供事前熟悉案情。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构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阐明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相应法律依据;

(二)法规科负责人汇报法制审核意见;

(三)参加人员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并在主持人的组织下,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

(四)主持人发表最后意见。

案件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依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由主持人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九条 办案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二)案件的事实、适用依据等;

(三)参加人员发表的意见;

(四)会议决定。

会议记录由参加人员逐一审阅、签名,原件入卷归档,复印件交法规科留存备案。

第二十条 办案机构应当按照集体讨论决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对有关集体讨论事项、过程及决定保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依据《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后,需要继续延期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继续延期的,同时应当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九十日。

第二十三条 县局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其他重大复杂行政案件,法规和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规和上级文件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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