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仲裁机制 实施要素式办案
- 发布日期: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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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来,嘉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积极开展庭审方式改革,探索以强化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改革,建立起快捷、简便、高效、便民的仲裁办案机制。
现实之需——新形势下仲裁面临新问题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去过剩产能、产业转型升级等因素的影响,劳动关系矛盾状况与前三年相比较,处于凸显期、多发期。2017年、2018年、2019年嘉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量均超过二百起。但我县仲裁院实体化建设情况不容乐观,编制数额严重不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中明确要求,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推广要素式办案,提高案件裁决效率。因此,调解仲裁工作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推行要素式办案改革,不仅是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面对劳动关系矛盾处于凸显期、多发期和长期案多人少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调解仲裁工作创新机制、完善办案制度的必然要求。
实践之举——要素式办案改革实施过程
要素式办案,是指根据案件类型和特点,归纳出案件主要事实涉及的基本要素,并围绕案件争议要素进行庭前指导、开庭审理和制作裁决书的案件处理模式。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案件要素。归纳出某类案件主要事实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并制定相应的《案件要素调查表》。二是要素式庭审。这是要素式办案的核心环节,仲裁员事先梳理出案件要素,庭审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直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调查和辩论,避免对同一问题重复处理。三是裁决书。传统的裁决书少则3000字,多则5000字以上,文书制作耗时长,影响结案时间。要素式裁决书由首部、相关案情、裁决结果三部分组成,采用列举式陈述案件要素,直接写明裁决结果。
(一)完善仲裁申请书。传统申请书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三部分,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劳动者往往难以准确填写。县仲裁院在申请书中增加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作岗位、工资、社保缴费、离职情况等案件基本要素,并以填空的方式指导申请人逐项填写,方便了当事人。
(二)制作要素调查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类型、种类很多,常见的主要有综合类、工伤待遇类、劳动报酬(加班费)类、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类、未休年休假工资类、二倍工资类等。针对每一类案件,县仲裁院归纳总结出涉及的基本要素,选取并制定相应的《案件要素调查表》,以便仲裁员案前对当事人进行引导。针对某类案件制作出的《要素调查表》,包含了案件事实的主要因素,是仲裁员处理该类型案件把握的关键点。
(三)开展要素式庭审。仲裁员根据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调查表、提交的要素式申请书、答辩书等材料,确定庭审需要查明的案件要素,庭审时将传统庭审中相对独立的调查、辩论环节进行融合。主要程序包括:确认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举证质证、确认无争议要素、调查争议要素及其他相关案情、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调解、裁决。
(四)把握关键性环节。一是确认无争议要素环节。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申请书、答辩书、《要素调查表》及举证质证环节的情况,当庭归纳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项,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当庭予以确认,并在庭审笔录中记载。二是调查争议要素及其他相关案情环节。仲裁员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要求,把原来的调查、辩论两个环节进行融合,围绕相关争议要素逐项进行审理。
(五)撰写要素式裁决书。与传统裁决书相比,要素式裁决书主要是要素列举式,由首部、相关案情、裁决结果三部分组成。“首部”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及诉求等。“相关案情”可分为双方无争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进行阐述,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项进行简要概括,对双方有争议的要素项,逐项集中陈述双方诉辩意见、证据和本委认定的理由及依据。“裁决结果”只需援引相关法律条文,列明法律依据,写明最终裁决结果。通过撰写要素式裁决书,可以将裁决书文字量减少约30%。
要素式办案改革,表面上是一种形式上的改革,实质是我们办案思维的改革、思想观念的变革。仲裁员从传统一成不变的程序办案固有思路中解放出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办案、灵活办案,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可能地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