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21〕25号 关于印发《嘉祥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31 17: 35 信息来源: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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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办202125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祥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嘉祥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31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规范养殖行为,切实解决畜禽养殖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异味扰民等问题,改变畜禽养殖环境“脏乱差”现状,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畜牧业发展,经研究,现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的理念,采取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等生态系统治理路径通过实施准入制度、加强设施配建、加快产业升级、完善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突出抓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循环利用,促进全县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指导畜禽养殖场(户)规范处置养殖粪污和养殖异味,配齐相关治理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粪污达标排放,建立养殖污染治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台账;杜绝使用散煤、燃煤炉和不规范处置病死畜禽等现象;改善养殖场区环境“脏乱差”现象,杜绝场区内外粪污随意堆放、露天堆粪、污水横流等现象;大力发展绿色养殖、生态养殖、健康养殖,积极探索种养一体化生产模式,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和农产品品质,积极构建种养深度融合和谐发展的生态农业发展新格局。

三、主要措施

1. 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在全县广泛宣传畜禽养殖必须依法保护环境生态和人居环境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增强畜禽养殖业主的环保意识,营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观念深入人心。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和指导,每年至少举办3次技术培训班,对涉牧技术人员和养殖场户进行集中培训,提高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和养殖场户的环保意识,规范养殖行为。(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实行“准养备案”制度。企业或法人在申请设立并建设养殖项目之前,必须满足土地性质合规和相关防疫规定。在养殖项目计划投产之前,要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由属地政府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必须满足专业户以上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齐全、规模养殖场须取得环评备案手续和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等条件。验收合格后发放准养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直至整改到位发放准养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养殖。其中禽类养殖实行“一批一证、一棚一验”制度,养殖场在上禽苗之前,要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验收通过后发放准养许可证。养殖场(户、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须办理营业执照,对粪污外排的依法征收环保税。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建养殖场(户、小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通过实施准养许可证制度,完善各种证件办理等,切实解决无序发展、被动治理现象,提升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水平,从源头上杜绝偷排、漏排行为的发生。(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实行养殖污染“黑名单”制度。凡是偷排漏排,或随意向河道、沟渠坑塘倾倒畜禽粪污的,多次指导后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被移交到生态环境部门的、无准养证明的,一经发现,由镇街作出停养处理,同时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类惠农项目补贴、补助。(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实行“捆绑式”督查。相关部门和镇街要加强联动,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和动物防疫、检疫等各项畜牧业务工作打包捆绑,同步开展、同步落实同步推进,做到逢场必查、逢查必严,积极主动发现问题。(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实施粪污处理设施改造升级。储粪棚改造成封闭式阳光房式储粪棚,减少异味扰民和蚊蝇扰民。猪场建设立叶增氧污水处理设施;肉鸭养殖场棚内安装喷淋除臭设施,增建封闭式氧化塘,用于在不适宜还田季节储存粪污。各镇街利用三年时间完成辖区内所有养殖场户的粪污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 科学规划养殖小区。优化整合零散养殖用地,集约土地资源,合理布局适养区,规划建设规模化养殖小区,引导村内养殖户退村入区。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必须科学选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积极探索按揭畜牧模式,逐步解决专业户、散养户养殖问题。(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鼓励适度规模养殖,加快淘汰落后生产方式,促进规模养殖成为畜牧生产主体。引导规模养殖场(小区)向集约高效、生态循环、绿色养殖方式转变。大力推广发酵床养殖、“养殖+”循环生态养殖模式。探索养治分离的PPP模式,建立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的畜禽废弃物集中处理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积极推进“粮改饲”试点,提高牛羊规模化饲养水平,推动农作物秸秆过腹还田利用。继续实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和清洁牧场示范创建,不断提高养殖场现代化水平,培植典型,以点带面,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 完善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防联控和依法治理,形成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技术指导、日常巡查、行政监管、立案移交、依法处置工作程序。强化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不间断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大排查活动。采取镇街自查和县直部门“四不两直”巡查相结合方式,对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随机进行抽查,凡发现设施配建不达标或运行不正常,存在污染问题的养殖场户,一律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进行全县通报。压实村干部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责任,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考核,村干部考核由各镇街负责,防疫员考核由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组织保障

1.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各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嘉祥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重点分析研判解决污染中的突出问题,完善财政投入和补贴机制,制定奖励支持办法。各相关部门、各镇街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养殖场设施配建和治理力度,促进问题解决。

2. 明确职责分工。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农业农村要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作用,在开展动物检疫、兽药饲料执法监管等相关工作时,同步落实好“捆绑式”督查;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宣传《嘉祥县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模式》,学习推广先进实用的畜禽粪污处理技术,定期起草领导小组文件、通报、方案等相关文件;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负责对移交的案件依法处理;水务负责制止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房、放牧等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畜禽养殖场用地合法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占地建设的养殖场户;其他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各镇街负责各自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畜禽养殖场(户)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与其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审批合格的养殖场(户),需征地拆迁时,经评估后给予补偿,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3. 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各镇街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农业农村局和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要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做好联合执法的组织和协调推进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分局负责加大立案查处力度,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配合,特别是对移交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违法行为,要处罚到位,促进问题整改到位。各镇街要履行好属地责任,加大日常监管,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治理设施不完善、排放不达标、又拒不整改和无准养证明的养殖场户进行关停;依法关闭禁养区内养殖场户。

4. 强化督导考核。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全县高质量发展考核中的环境质量改善考核指标。该项工作纳入县干部执行力评价中心督查范围,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问责建议,并记入干部执行力档案。

 

附件:1. 嘉祥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畜禽准养许可证模板

3. 相关问题说明

 


附件1

 

嘉祥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宋振华  县委常委、副县长

朱亚峰  县政府副县长

国洪恩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干部执行力评价中心主任

成 员:韩海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姜传辉  县住建局局长

刘来芹  县发改局局长

董兴春  县财政局局长

李养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忠服  县水务局局长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曹桂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西渠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程合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楚丰华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县税务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局长

张兴兆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李冬丽  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伊东君  黄垓镇党委书记

李先华  嘉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金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希锋  满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一中  纸坊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翟远芝  仲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孔嘉良  卧龙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冠军  孟姑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老僧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宋超华  梁宝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建民  大张楼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德利  万张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李养华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冬丽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畜禽准养许可证(模板)

 

镇(街道):______________     编号:

 

准养许可证存根

养殖场(户)名称:                ,地址:

养殖数量:                   清粪方式:

污水池:    立方米;储粪棚     立方米;沼气池:    立方米

其它粪污处理设备:

      

…………………………………………………………………

镇(街道):                  编号:

 

准养证明

养殖场户:

    你所建位于           (场址)的   (畜种)养殖场已经验收合格,准予养殖。准许养殖期间,须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如不按要求从事养殖,出现污染问题,将从严处罚,直至关停。

 

镇(街道):(盖印)

 

       

 

附件3

相关问题说明

 

企业或法人在申请设立并建设养殖项目之前,必须满足土地性质合规,确保土地性质不是基本农田。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 养殖场(户、小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齐全后、规模养殖场(小区)需取得环评备案手续和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等条件。投产之前要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由属地政府对粪污处理设施配建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准养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到位发放准养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养殖。

3. 养殖场(户、小区)要依法缴纳排污税。

4. 凡被纳入“黑名单”的养殖场(户、小区),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类惠农项目补贴、补助,如粮改饲项目、改扩建项目、先打后补等各种奖补类项目。

 


【图文解读】嘉政办发〔2021〕25号 关于印发《嘉祥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