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公安局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发布日期: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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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590A/2021-02675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公安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1-07-2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1 | 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安局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 |
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鲁商办发【2014】17号。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需提交一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四)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5年以上、企业为其购买的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六)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安部门 | 在各乡镇派出所办理 |
3 | 驾驶员无责任事故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交警部门 | 到交警部门办理 |
4 |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三)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五)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交警部门 | 到交警部门办理 |
5 | 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交警大队 | 交警大队办理 |
6 | 受胁迫结婚证明 |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到公安部门办理 |
7 | 无(有)犯罪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3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嘉祥县公证处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出具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
8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二十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人社局 | 公安部门 | 在公安部门办理 |
9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二十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人社局 | 公安部门 | 在公安部门办理 |
10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二十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人社局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
11 | 火化证等死亡证明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转发人社部发【2014】2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4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死亡的村居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人社局 | 民政、医疗、公安、司法 部门 | 相关部门办理 |
12 | 户籍注销或变更等证明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转发人社部发【2019】84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第九条:参保人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人社局 | 公安部门 | 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
13 | ①认定直系亲属的原始资料,如结婚证,户口簿、档案原始材料;②无生活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 人社局 | 民政局、公安局、村委、街道、用人单位 | 到民政局、公安局、村委、街道、用人单位等相关单位办理 |
14 | ①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②认定直系亲属的原始资料。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人社局 | 民政局、公安局、村委、街道、用人单位 | 到民政局、公安局、村委、街道、用人单位等相关单位办理 |
15 | 认定直系亲属的原始资料, |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人社局 | 民政局、公安局、村委、街道、用人单位 | 到民政局、公安局、村委、街道、用人单位等相关单位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