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发〔2021〕10号关于印发《2021年嘉祥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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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10Q/2021-02568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1-06-05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有效 |
嘉祥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1年嘉祥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2021年嘉祥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祥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嘉祥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
评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决策部署,开展好2021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推动我县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绿色发展,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统一,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制度规范,体现公平公正,企业综合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办法科学合理,评价结果公示公开,差别化政策依法依规。
积极稳妥原则。结合全县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需要,分别在重点行业、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中,逐步推进评价改革,合理深化评价内容和结果应用,形成“正向激励、反向倒逼”机制,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创新引领原则。加快完善以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发展质量、效益效率为主体的约束体系,创新性探索建立新增项目准入标准,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形成绿色、集约、持续、健康的发展方式。
(三)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综合评价分类体系,建立健全资源要素配置差别化政策,倒逼低质低效企业转型升级或腾笼换鸟,聚集优势资源扶持好企业、好项目,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评价范围
全县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包括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2020年年报名单为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占地面积、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等指标确定参评企业标准和名单,原则上占地超过3亩的企业均纳入评价。
三、评价方法
(一)建立部门协同数据采集机制。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统计、能源、税务等部门紧密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原则,强化涉企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完善部门涉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数据采集各环节工作,确保数据可靠、真实、完整。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7项指标:单位用地税收占50%,
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占15%,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占10%,单
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5%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5%,全员劳动生产率5%,养老保险参保率占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设2项指标:单位用地税收占80%,养老保险参保率占20%。
(三)计分方式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按指标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准分,最终得分可超过100分。
计算方法: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项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综合素质加分项或减分项
1.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养老保险参保率:按该指标评价值除以该指标基准值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
2.“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指标。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指标评价值最高的企业得基准分,其他企业按其“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指标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销售数据的得基准分,没有销售数据的得零分。
3.“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指标。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指标评价值最高的得基准分,其他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得零分。
4.其他单项评价指标基准值的设立:原则上参照上年度该指标平均值的2倍左右确定。
(四)综合素质项目及加减分
1.加分标准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最高限加20分。具体如下:
(1)规模:年税收总额超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年销售收入过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
(2)创新: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科技孵化器等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同一企业多个创新机构的可连续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每1件加0.5分,但最高不超过3分;以第一起草人身份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加3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加2分,参与制定多项标准的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首台套”的,分别加2分、1分。
(3)人才: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国家重点工程人选的,加2分;申报入选省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加1分,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4)技术改造:实施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已纳统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内投资额达到1000 万元(含)—2000万元(含)的加0.5分;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加1分;3000万元—4000万元(含)的加1.5分;4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加2分;5000万元以上的加2.5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项目入选国家级技改专项(工业强基、工业技术再造等)、省级重大技术改造奖补、市级十佳技术改造和百项重点技改的企业分别加3分、2分和1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3分。
(5)市场:上市(包括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转板上市)的,加2分;新三板挂牌的,加1分;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加0.1分。
(6)品牌:拥有马德里商标加4分;驰名商标加3分;著名商标,山东名牌加2分;知名商标,济宁名牌加1分。
(7)质量:中国质量奖加3分、提名奖加2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加2分、提名奖加1分;济宁市市长质量奖加1分,提名奖加0.5分。
(8)安全生产:通过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评审加2分,通过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加1分,通过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加0.5分。
(9)绿色发展:国家级绿色工厂加2分。
(10)两化融合:获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加2分、1分;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依据评定证书)的企业加1分。
(11)荣誉: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加3分、2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3分;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2分;山东省“瞪羚企业”加2分;高新技术企业加1分;同一企业获得多项特殊荣誉可连续加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
单个企业同一类别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加分。企业获得上述所列项目以外的国家级、省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的,由企业自主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亩产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研究后,按照“国家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最高加3分,省级最高加2分”的办法予以相应加分。
2.减分标准
(1)因产品质量等问题,被立案查处的,减5分。
(2)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被行政处罚的,减5分。
(3)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减5分。
(4)因环境违法等问题,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减5分。
四、评价分类
(一)分类
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2个口径,从高到低按一定比例将企业划分为“4+T”类。
A类(优先发展类):主要是指符合新旧动能转换“十
强”产业、《<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政纲要》重点方向,单位资源要素产出高,生产经营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B类(支持发展类):主要是指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支撑作用,单位资源要素产出较高,生产经营效益较好,税收贡献较大的企业。
C类(提升发展类):主要是指单位资源要素产出一般,生产经营效益不高,税收贡献不多,需要进行倒逼提升的企业。
D类(限制发展类):主要是指单位资源要素产出低,生产经营效益差,税收贡献少,需要重点整治的企业。
T类为暂不评价类,主要为新投产企业和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
原则上,A类企业为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的企业;B类为评价得分排名前20%—75%(含)的企业;C类为评价得分排名前75%—95%(含)的企业;D类为评价得分排名在后5%以内的企业。
(二)调档
对有关特殊情形,在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1.豁免和保护
(1)属于“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的企业,列入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并经证券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签订有关协议,实质性进入上市挂牌程序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
(2)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度起两年内不予列入D类。
(3)新投产企业和初创期高技术企业等列为T类(暂不评价类)。
2.重点支持
(4)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等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的企业,获得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专项支持项目的企业,直接列为A类。
(5)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
(6)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
3.一票否决
(7)评价年度内发生1起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直接列为D类。
(8)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9)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10)因存在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特别重大过错责任,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上述具体企业名单由县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实施步骤
(一)数据采集阶段(6月1日—6月15日)。完善部门涉企数据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参与评价企业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统计,填报企业情况调查表,开展综合评价相关指标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二)分类评价阶段(6月15日—7月15日)。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后,参照评价办法,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口径进行分类评价,做好评价结果的审核、公示和公布工作。
(三)数据同步阶段(7月15日—7月31日)。在确保企业数据准确、完整,评价结果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及时将基础数据和评价结果同步导入省系统。
(四)结果应用阶段(8月1日—12月31日)。根据分类结果,配套试行资源要素差别化机制,对年内评价结果为A类的规上工业企业实施差异化提高奖补比例扶持,评价结果为D类的低效用地企业加大整改力度,令其限期整改,督促企业通过自主改造、依法转让、破产重组、协商共建、协议置换等方式盘活闲置土地资源。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政策制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会商。各镇街、县经开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成立专班,加强相互配合和协调,做好对镇街、县经开区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数据的采集和核实工作,确保数据提供及时准确,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对接,在研究制定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时争取更多支持。财政部门要做好评价改革的经费保障工作。
(三)强化调度督查。将评价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列入各镇街、各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县督查事务中心,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调度和通报改革推进情况。对工作扎实有力、要素配置精准、成效明显的镇街和部门,在综合考核以及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并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四)强化宣传指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评价指标和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让企业对综合评价工作有合理预期,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参与评价。强化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和宣传各类典型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支持、合理推动综合评价,营造企业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嘉祥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计算说明
附件:
嘉祥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计算说明
一、指标解释
1.单位用地税收(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独立纳税企业)2020年实际入库(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税收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含已办理的免抵调增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税收。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供应、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企业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2.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能耗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所属期为2020年全年累计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般纳税人的按适用税率计税的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或者核定销售额。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主要包括煤、电、气消耗,鼓励根据企业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购买数量,按相应系数折算成标准煤核算消耗总量,也可用企业填报、相关部门核准的方式采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当量吨)
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计算公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单位:当量吨)
4.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
5.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现价)/年平均职工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除以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企业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包括企业实际在岗的全部人员数,可通过企业填报、镇街(县经开区)核准的方式进行。
6.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用地面积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7.养老保险参保率(单位:%)
养老保险参保率=参保从业人数/年平均职工人数
二、有关数据来源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县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准到中类)由统计部门提供。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县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准到中类)由税务、行政审批、统计等部门通过企业销售收入和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3.企业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部门联合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工业用地绩效调查数据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会同相关镇街、县经开区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供企业实际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相关用地信息,形成数据库成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提供。
4.企业税收实际贡献、销售收入由税务部门提供。
5.企业4类主要污染物排放环境统计数据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排污单位排放量提供:
(1)有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2020年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提供。
(2)未纳入2020年生态环境统计的排污单位,由县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其他情形的,由排污单位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进行测算,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提供。
(3)仅排放生活污水且全部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可不计算水污染物排放量。
6.研发经费支出由税务部门提供。
备注:所有指标数据均为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相关部门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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