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丨山东消防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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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的通知
优化措施
规范服务窗口建设
凡地方政府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按要求设置消防服务窗口,明确负责人、配备工作人员,负责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受理、信息录入、办事登记、文书发放、查询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相关岗位业务,满足岗位服务要求。消防服务窗口要在明显位置公示业务范围、法律依据、工作流程、办事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方式等内容,提供文书填写样本和纸质表格资料,提供电脑自助查询和在线咨询服务,印制发放办事指南,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优化消防审批前置
缩小消防审批范围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当事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予受理。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本通知要求的可以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按照《消防法》第60条、61条依法处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以及未履行告知承诺制而擅自营业的,按照《消防法》第58条第四款依法处理。严格执行部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中法核,统一执法尺度;审慎使用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
完善消防监管模式
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服务指导为常态、以“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的消防监管模式。完善重点区域重点监管制度,认真贯彻总队《关于规范和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消〔2020〕161号),对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半年检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专家查隐患”制度,提请省市政府划拨专项资金,聘请专家查隐患;同时推行专家检查服务制度,建立完善总队、支队级消防专家库,开展专家教学培训式检查。
畅通民意表达渠道
工作要求
加强工作领导
营商环境建设是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推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筑牢人人都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设者、营造者和受益者的思想共识,树立只要涉及消防事项的问题就要主动担当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主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把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各项措施与年度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并纳入年终业务考核内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消防“放管服”改革取得实效。
强化部门协同
严肃工作纪律
要加强责任追究,用铁的纪律保障各项措施落实,清除执法积弊。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消防监督员、消防文员不得懒政怠政,不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消防“放管服”改革大局。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出现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事件,要严肃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