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报告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10Q/2021-06196 发布机构: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专家论证
成文日期: 2021-05-12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嘉祥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嘉祥县司法局于2021年5月12日在园林环卫事务中心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议,对县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代政府起草的《嘉祥县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进行研究讨论。

参加论证会的有:起草单位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县司法局,参与会签并提出过修改意见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及部分物业公司代表。

专家组成员为 :

苏远渠,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

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

赵善田,山东众栩轩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

张琴楠, 嘉祥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行业领域专家)

滕伟, 嘉祥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行业领域专家)

郝建民,嘉祥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行业领域专家)

曹斌,嘉祥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行业领域专家)

专家组和与会人员听取了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关于草案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草案内容,针对草案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从专业和技术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和客观评价。针对社会公众、会签单位、合法性审核基层联系点、行业协会等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展开了细致的、针对性的讨论。专家组成员解答了与会人员的疑问,就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对起草单位进行了询问。经专家组(共 7人,一致同意)举手表决授权, 起草单位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归纳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纲要

1、制定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2、县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及方式;

3、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4、对拒缴、抗缴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方式。

二、专家组主要修改意见建议

1、规范材料格式,一级标题、二级标题及正文正确使用字体。

2、规范标点符号,第六条征收标准后应加冒号。

3、第十三条,“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改为“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4、第十二条“由县、乡镇(街道)财政补贴”和第十六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征收本辖区”,前后表述一致。

5、第十七条,“济宁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后,按济宁市新的收费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删除,第十八条上提为第十七条。

6、门市房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偏高,物业公司代收难度大;餐饮业产生的垃圾较多,但与其他行业收费相同是否妥当。

7、空置房建议不收垃圾处理费;调整餐饮业收费标准,应高于其他行业;二星级多层物业费0-35元,和高档小区门市收益不同,收费1.5元/平方,难度大。

8、物业公司大多数是每年的1月1日开始收取物业费用,垃圾处理费能不能与物业费同日计算。

三、专家组结论性意见

专家组认为,《嘉祥县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城区内全面推行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改善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现状的迫切需要,逐步明确垃圾处理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垃圾产生者、排放者的责任,是每一个垃圾排放者对社会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保障自身健康、改善居住环境,从而确立“环境消费”的公民意识,促进全民参与环境治理、保护环境,为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产生积极作用,基本实现了文件出台的预期目的,有修订并继续实施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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