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发布日期: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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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153849/2021-05081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1-04-1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3月17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开展调查,经检查发现佰多邦环保乳胶漆13桶(20公斤/桶),多乐士乳胶漆12桶(20公斤/桶),三棵树通用腻子85袋,多乐士石膏粉30袋,多乐士乳胶漆空桶共计200个,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当日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2021年3月19日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从一个不知名的商贩处购进多乐士乳胶漆15桶(20公斤/桶),三棵树通用腻子85袋,多乐士石膏粉30袋,其中多乐士乳胶漆使用了3桶,购进价格120元/桶,进货金额1440元,货值价格150元/桶,销售金额450元,共获利90元,货值1800元。三棵树通用腻子购进85袋,进货价格15元/袋,还没有销售,货值金额1275元。多乐士石膏粉8元/袋,共30袋,还没有销售,货值240元。多乐士空桶共计200个,进货价格5元/个,是用来盛放混合后的乳胶漆使用的,货值1000元。当事人对所有产品没有建立相关账目。当时的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时间都没有记录。
多乐士乳胶漆货值1800元,三棵树腻子货值金额1275元,多乐士石膏粉货值240元,多乐士空桶货值1000元,合计货值4315元。
经核实,“三棵树”商标系莆田市三江化工工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核定商品第2类,染料;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漆;防锈油脂;天然树脂;稀料;皮肤绘画用墨;油漆用粘合剂。于2010年3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三棵树涂料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多乐士”商标系阿克苏诺贝尔国际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核定使用商品第2类,油漆;清漆;漆;用于添加到油漆、清漆、漆中的硬化剂;用于添加到油漆、清漆、漆中的催干剂;用于添加到油漆、清漆、漆中的稀释剂;用于添加到油漆、清漆、漆中的染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有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举报材料2份(三棵树涂料有限股份有限公司2021.3.17、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2021.3.17),证明我局依据举报依法查处济宁皇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事实;
3、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多乐士”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证明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拥有“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莆田市三江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三棵树”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证明复印件5份,核准商标转让证明1份,证明莆田市三江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拥有“三棵树”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转让给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曹洪2021.3.17)、询问(调查)笔录(曹洪2021.3.19)各1份,现场照片4份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以及货值金额。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曹洪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2021年4月8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市监处告字(2021)第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办理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证据,且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下,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我局进行综合裁量后,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乳胶漆、空桶(详见财务清单);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到到就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地址:嘉祥县呈祥街99号,电话:0537-6853304)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或者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