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祥县统计局工作秘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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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4083D/2021-00488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统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02-1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嘉祥县统计局工作秘密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县局各科室、各镇街统计站:
现将《嘉祥县统计局工作秘密管理制度(试行)》印发你们,各科室、统计站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嘉祥县统计局
2020年8月11日
嘉祥县统计局工作秘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作秘密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秘密, 是指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
第三条 工作秘密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确定、 严格管理、综合防范、便利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秘密事项清单
第四条 下列事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
(一)有关工作内部方案、讨论记录、过程稿、征求意见和磋商情况、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请示报告等;
(二)统计执法等工作的调查手段和方式、案卷、研究审理、线索和举报人情况等;
(三)统计调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要的汇总数据,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四)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秘密的确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工作秘密:
(一)依法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公开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已经依法公开或者不可控制知悉范围的。
第六条 对认为应当属于工作秘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拟定属于工作秘密及其知悉范围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确定工作秘密应当按照审批程序作出书面记录,认真填写《工作秘密确定审批单》,注明承办人、审批人、确定依据或者理由等事项。
第七条 工作秘密能够明确知悉范围的,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限定到确需知悉的机关、单位或者具体人员。
第八条 工作秘密相应载体的明显部位应作出标志,可以采用“内部”、“内部事项 注意保管” 等。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工作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工作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九条 各科室、统计站应当定期主动审核或者依申请审核本科室、统计站确定的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真填写《工作秘密解除审批单》,按照审批程序及时予以解除:
(一)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后,相关事项属于应予公开事项的;
(二)形势发生变化,解除工作秘密不会对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
第十条 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工作秘密确定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一条 对已确定为工作秘密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确定机关、单位提出;确定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确定机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工作秘密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秘密一经确定,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工作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全过程安全可控:
(一)制作工作秘密载体,应当使用局内部安全可靠的设备、场所进行,或者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刷资质的单位,可以注份号的,应当标注;
(二)收发工作秘密载体,应当有相应记录;
(三)传递工作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秘密载体进行必要的包装密封;
(四)保管工作秘密载体,应当将其存放于文件柜、密码等安全的设备中;
(五)借阅、复制、汇编工作秘密或者携带工作秘密载体外出,应当履行审批登记程序;任何科室、统计站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工作秘密载体出境,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科室、统计站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时向局保密办公室(下简称保密办)备案;
(六)维修工作秘密载体,应当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负责”的原则,数据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联系维修单位和确定维修工作人员,做到维修工作有人负责,维修现场有人监修;
(七)销毁工作秘密载体,应当履行内部登记程序,确保过程安全可控,信息无法还原,由局保密办汇总集中,并由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进行运输销毁,不得出售、赠送或者丢弃。
第十四条 各科室、统计站对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有关信息数据可管可控。
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要托其他机关、单位从事涉密工作秘密业务的,应当事先签订信息保护协议,明确保护的范围、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各科室、统计站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提供工作秘密,确需提供的,应当经本科室、统计站主要负责人审查后,连同出境资料一起送办公室或综合科审核,由局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经审查同意出境的资料,办件科室、统计站要将批准报告送局保密办备案,并与对方签订信息保护协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如发现工作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局保密办报告;情节严重的,局保密办应当尽快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工作秘密泄露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作秘密确定审批单
2.工作秘密解除审批单
3.工作秘密文件复印一览表
附件1 正面
工作秘密确定审批单
单位: 填表日期:
工作秘密 | 载体形式 | |||
拟定情况 | 保密期限/ 解密条件 | |||
知悉范围 | ||||
定密依据 | 原始定密 | 依据_____ 工作秘密清单第___ 项 | ||
派生事项名称 | ||||
其它 | ||||
承办人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复核人(科室负责人)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办公室/综合科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保密办意见 | 保密办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
定密责任人意见 | 定密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统计资料的定密由综合科审核把关,公文的定密由办公室审核把关
背面
工作秘密发送范围表
编号 | 发送范围 | 编号 | 发送范围 |
000001 | |||
000002 | |||
000003 | |||
000004 | |||
000005 | |||
000006 | |||
000007 | |||
000008 | |||
000009 | |||
0000010 | |||
附件2
工作秘密解除审批单
填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工作秘密事项名称或主要内容 | 载体形式 | ||
原定密情况 | 保密期限 | 知悉范围 | |
解除意见 | 解密后为: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 删减后公开 ☐不予公开 | ||
解除/公开依据和理由 | |||
承办人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复核人(科室负责人)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办公室/综合科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定密责任人意见 | 定密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统计资料的定密由综合科审核把关,公文的定密由办公室审核把关
附件3 正面
工作秘密文件复印审核表
办理时间 | 经办人 | ||
文件标题 | |||
复印份数 | |||
科室负责人签字 | (签名): 年 月 日 | ||
办公室主任签字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分管领导签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复印件销毁时间 | 年 月 日 |
注:1.工作秘密文件复印件以“谁复印谁负责” 为原则,按工作秘密进行保存、管理、销毁。
2. 工作秘密复印件原则上应于该件阅办完毕后立即由经办人牵头收回并填写《销毁各类载体登记表》,交由局办公室处理。销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3. 由于工作需要, 该复印件需要转交外单位的,应交由外单位收件人员登记签收,由签收人负责保管销毁。
4. 经办人须详细填写《工作秘密文件复印件接收情况表》,并由接收人亲笔签字。
5. 《工作秘密文件复印审核表》(工作秘密文件复印件接收情况表》原件交局办公,经办人留存表格复印件。
背面
工作秘密文件复印接受情况表
复印件编号 | 接收人 | 接收时间 |
经办人签字:
注:文件复印件按工作秘密进行保存、管理。请经办人于____月____日前,将使用完毕的____份文件,集中收回,填写《销毁各类载体登记表》,交由局保密办进行销毁处理。
嘉祥县统计局 2020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