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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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农牧罚〔2021〕15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潘长城 | 潘长城在2021年4月5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情况下,出售170只肉兔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货值交易金额共计48000元,潘长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0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嘉农牧罚〔2021〕16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蒋喻 | 蒋喻2021年1月在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情况下,出售150只兔子到山西省李瑞斌处,货值交易金额共计36000元,其中饲料笼子费用6000元,兔子货值金额30000元。蒋喻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8月11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嘉农牧罚〔2021〕17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鲁宁 | 鲁宁2021年6月5日在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情况下,出售5头牛到湖南省,货值交易金额共计20000元,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6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 | 嘉农牧罚〔2021〕18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侯娴娴 | 2021年5月13日在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情况下,出售156只兔子给湖南省娄底市黄蓉,货值交易金额共计21600元,其中156只兔子货值金额12400元,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9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嘉农牧罚〔2021〕19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董春芳 | 董春芳2021年4月3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情况下,出售2只鸵鸟至青海省格尔木市金鹏明处,货值交易金额共计1800元,其中运费30元,2只鸵鸟货值1770元,、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嘉农牧罚〔2021〕22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丁美生 | 丁美生2021年4月5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情况下,在山东省嘉祥县出售100只兔子至河北省沧州市于希超处,货值交易金额共计15000元,其中100只兔子货值12060元,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嘉农牧罚〔2021〕23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王秀芳 | 王秀芳2021年5月11日在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情况下,在山东省嘉祥县出售110只狗苗至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姜银庄处,交易金额共计23200元,其中110只狗苗货值金额20000元,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嘉农牧罚〔2021〕25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丁高成 | 丁高成2021年5月12日在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情况下,出售12只羊至河南省,货值交易金额共计21300元,丁高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8月11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嘉农牧罚〔2021〕27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王保振 | 王保振2021年5月2日在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情况下,出售100只兔子至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货值交易金额共计24000元,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6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嘉农牧罚〔2021〕28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赵霞 | 赵霞在2021年5月14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情况下,出售42只兔子赠送18只兔子共计60只兔子,至云南省临沧市,货值交易金额共计10080元,赵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2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嘉农牧罚〔2021〕29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高健 | 高健2021年3月3日在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情况下,出售130条犬到德州市齐河县郑善冬处,交易金额共计20000元,高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8月1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嘉农牧罚〔2021〕31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魏贤义 | 魏贤义2021年8月31日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下,出售31只羊至福建省泉州市,货值金额182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9月2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 | 嘉农牧罚〔2021〕32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孔祥衬 | 孔祥衬2021年5月1日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下,出售210只兔子至江苏淮安,货值金额1785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9月2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