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开展“交房(地)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模式实施方案

嘉祥县开展“交房(地)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模式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94号)和《济宁市自然资源局 住建局 审批局 税务局关于全市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交房(地)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模式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同合作,深化信息共享集成,推进流程再造,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在企业和购房人自愿前提下,在交地、交房时即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方便群众办事,让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依法取得用地手续且四至清晰、权属无纠纷,完成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缴纳的企业,可实行交地时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符合《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或济宁市规定的交房条件,依法取得用地、规划、建设手续,在企业和群众自愿前提下,开发企业交房前完成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并同时提交购房人资料,组织交房时,购房人仅需结清税款、备齐资料,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工作内容

    (一)交地即发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善供地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前必须按程序办理国有储备土地登记,保证宗地权籍调查

成果完善、权属无纠纷、界址清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和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或者出具划拨决定书时一并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相关材料做好容缺受理的准备,并通过省“一网通办”平台将信息推送至嘉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审核后为土地使用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的在土地出让金,税款等规定税费缴纳完毕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用地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产权证书。

    (二)全面推行预告登记

    全面推行预告登记制度,实现网上办理,积极向房地产开

发企业和金融机构延伸登记端口,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便民利企,防止“一房二卖”,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协同防范金融风险。

    开展预告登记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在同购房人签订网签合同的同时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发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网上审核,生成电子证照,预告登记结果推送至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作为银行贷款和缴纳税费的依据,在预告登记的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结果推送给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推广使用简化合同作为预告登记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批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移交完整纸质材料。延伸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利用不动产登记中心推送的预告登记结果,和需要贷款的购房人现场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同时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发起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线上审核,生成电子证照,金融机构依据返回的登记结果直接放款,实现不见面审批。

    推广在预告登记的同时约定转现房登记的简易方式,单预告登记转现房登记时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可以约定转现房登记时由开发企业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单方申请或者由购房人在登记中心现场单方申请;双预告登记转现房登记的金融机构和购房人可以约定转本登记时由金融机构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代为提出申请。转现房登记时不再重复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

    (三)交房即发证

    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组织交房时,在相关准备工作完成的前提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联动,建立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的部门协同共享机制,以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为基础,有效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延伸拓展,在交房现场为提出申请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购房人收房同时即可领取产权证书。

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即办证”适用以下流程:   

(1)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

时,对接企业做好“交房即发证”宣传和流程介绍,建立“交房即发证”企业数据库。

   (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动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协

调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规划竣工核实、竣工验收备案、综合验收

等工作。

   (3)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项目规划竣工核实后积极对接房

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开展房屋面积测绘、权属调查、成果审核

入库等工作。

   (4)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竣工验收

备案的同时收取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提前做好不动产登

记容缺受理工作,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5)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的培训工作,房屋首次登记完成后依据预告登记时转现房登记的约定,选择在交房现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四、创新服务方式

    (一)推动不动产电子证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配合省厅加快推进不动产电子证照开发运用,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化建设不动产电子证照库,支持企业群众方便、快捷、高效使用不动产电子证照。各部门,各行业通过证照查验获取不动产权利信息并进行验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能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群众办事负担。

    (二)推进水、电、气、暖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充分发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的优势,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时,一并收取办理水、电、气、暖开户相关材料,通过共享等方式传递给相关部门,实现水,电、气、暖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三)推行不动产登记代理制,提供登记代理服务。加大对于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资质机构培训,提高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业务水乎和服务水平,运用不动产代理机构对业务办理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办事流程.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等熟悉了解的专业优势,鼓励资信较好的代理机构参与到办证工作中。

(四)全面推行多测合一,同步测绘。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工程建设后,应当委托测绘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房屋实测绘,一次性形成同时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及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测绘成果资料。

    五,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交房(地)即发证”工作模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化的具体举措,各部门要明确任务,统筹推进,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

二、厘清各方责任。企业应认真履行市场主体、“交房(地)即办证”责任主体职责,自觉履行依法建设义务,严格履行合同。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全过程指导、帮助、督促企业规范完善各类手续,通过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建设、按期交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为依申请办理登记的购房人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

  三、落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企业要落实《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业主使用。企业申请联合验收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及建设条件落实等事项整宗或分宗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实施联合验收的项目,联合验收包含的内容满足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联合验收合格,即达到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要求。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备案、不得交房。

   四、加强协同配合。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对“交房(地)即发证”工作的督促指导,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住建局、税务局等单位要迅速统一思想和行动,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强力助推工作落地见效。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改革举措,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开展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答群众问题,积极凝聚各方共识,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为开展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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