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19〕49号关于印发《嘉祥县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10Q/2019-07330 发布机构: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成文日期: 2019-12-2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嘉政办发〔201949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祥县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嘉祥县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4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等法律规章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县职业病防治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 

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健康嘉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县职业病危害涉及行业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较多,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总体偏低,历史积累问题逐渐呈现,尘肺病等职业病时有发生,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面临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及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有效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逐步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责任体系 

县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镇街政府(经济开发区)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有关具体业务衔接、联合执法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各负有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管责任体系,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 

三、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基础建设活动,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一)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用人单位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五)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六)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八)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妥善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四、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 

(一)切实加强检查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执法力度,通过专项督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和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不同程度,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突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开展以高危粉尘、高毒物质、高噪声为重点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步伐,坚持以无害替代有害、以无毒替代有毒,大力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减少高危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从源头上遏制职业病高发态势。 

(三)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县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情况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职业健康违法行为基础数据库、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电子档案基础数据库。健全完善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电子档案,强化职业健康体检信息跟踪管理,实现对职业病危害重大隐患的动态管理和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服务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建立健全与投资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信息,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卫健、人社等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的信息共享。利用投资主管部门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积极主动提醒用人单位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 

五、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 

(一)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充实职业健康专家库,积极培育发展职业健康检测评价、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健康体检等技术服务机构,辖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体检能力(包括体检项目、体检承受量)、检测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能力要适应经济产业发展的需要,要规范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行职业病危害普查、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购买技术服务,发挥社会技术力量加强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整治,提升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装备,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各镇街政府(经济开发区)和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着力解决基层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报考和申报问题,推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的稳定和发展。 

(三)加强经费政策保障。将职业病防治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切实保障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一)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载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的重大决策部署、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引导用人单位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掌握常见职业病科普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氛围。 

(二)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教育培训,让广大劳动者了解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从被动管理转变为主动防护,自觉保障自身的职业健康权益。要加强职业健康人才培养,鼓励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培养、聘用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才。 

(三)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实施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反映用人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和问题。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公布处理结果,引导舆论正面宣传,防止职业病群体性事件和负面影响。 

    

附件:1、嘉祥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嘉祥县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1

嘉祥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宁瑞锋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黄登秀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辉 县卫健局局长

 员:刘占成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德英 县卫健局副局长

   县卫健局副局长

      贺玉微  县发改局副局长

    王战鑫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

    庞冬梅  县总工会副主席

      鲁学勤  县人社局副局长

      陈万银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庆瑞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分局副局长

      王可心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董洪志  县司法局副局长

    王海新  县工信局副局长

    李召华  县民政局副局长

肖福生  县公安局主任科员

    杨仁堂  县住建局副局长

    曹体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刘东海  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县妇联副主席

王悦成  县科技局二级主任科员

何敬文  县医保局二级主任科员

张迎春  县交运局副局长

张光峰  县公路局副局长

詹金银  县商务局二级主任科员

刘光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韩耀磊  县港航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进图  县煤矿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养华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吕忠福  县疾控中心主任

      李若庆  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县人大常委会嘉祥街道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善鹏  金屯镇副镇长

贾翠娈  满硐镇人大副主席

邵德才  纸坊镇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姬广华  仲山镇副镇长

李金凤  卧龙山街道党工委委员

孙宝绪  孟姑集镇副镇长

刘国强  万张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建全  马村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贾纪秋  大张楼镇人大主席

   梁宝寺镇人大副主席

赵彦军  黄垓镇副镇长

李成珍  老僧堂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王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德英、曹刚、李养华同志兼任副主任。

 

 

 

 

 

 

 

 

附件2

嘉祥县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卫健局

牵头负责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

(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三)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机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七)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八)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

(九)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

(十一)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与鉴定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

(一)指导和协调全县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掌握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做好舆情应对;

(二)组织县内媒体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等公益宣传;

(三)及时收集、分析和综合有关我县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舆情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县发改局

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县工信局

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在制订产业调整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要求

五、县财政局

(一)根据县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职业防治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审核县卫健部门提出的相关经费预算,配合县卫健部门加强对各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负责督促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国有企业职业病防治水平;

(三)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四)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将国有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与管理绩效考核挂钩。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卫健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对本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七、济宁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

(一)负责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三)负责督促涉核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四)配合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八、县教体局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小学、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全面开设职业健康课程。

九、县公安局

(一)配合建设部门督促爆破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高危毒物管理;

(二)配合县委、县政府对涉及职业病的群体性事件进行稳控;

(三)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对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县民政局

将符合有关救助条件、遭受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负责加强行业协会中职业病防治的宣传与管理,督促行业自律。

十一、县司法局

(一)牵头组织审查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人的法律援助,在劳动者与违反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产生争议时,为经济困难的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

十二、县人社局

(一)负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工伤社会保险和职业病患者有关福利待遇的监管;

(二)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医疗等政策规定和标准,确保参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三)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工伤预防工作,落实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待遇支付政策;

(四)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

(五)负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农民工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宜;

(六)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依法查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三、县住建局

(一)根据卫健部门提供的涉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名称,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健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配合县卫健部门,督促、指导所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十四、县市场监管局

(一)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登记程序和条件,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二)负责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审查受理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存在职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十五、县应急管理局

加强与卫健部门协调配合,配合有关部门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加强监管工作。

(一)与各级应急部门(作业场所监管部门)对口联系工作;

(二)配合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协助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县总工会

(一)依法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

(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四)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

(五)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县妇联

(一)组织有关维护妇女职业健康权益法律法规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培训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使用未成年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行为;

(四)帮助遭受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害的妇女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十八、县科技局

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本级重点研究计划。

十九、县医保局

负责依法依规受理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严格落实医疗救助待遇,提高职业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

二十、县交运局

(一)负责督促机动车维修、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等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对本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三)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一、县公路局

(一)负责督促公路建设施工养护等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对本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三)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配合卫健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十、县商务局

)配合卫健部门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将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信息定期与卫部门沟通。

二十、县港航事业服务中心

(一)负责督促港口码头内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三)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五、县煤矿发展服务中心

承担地矿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级下放的采矿、探矿相关审批许可,配合卫健部门督促采矿探矿行业全面履行《职业病防治法》

二十、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人民政府

(一)贯彻落实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规划,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三)统一领导、指挥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深入实施科技发展战略,切实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化建设;改善职业卫生工作条件,努力提高职业卫生保障水平。

 

 查看对应解读材料: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王辉解读《嘉祥县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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