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发〔2019〕9号 关于印发《嘉祥县城镇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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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10Q/2019-04654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9-05-24 | 失效日期: | 2027-12-26 |
有效性: | 有效 |
嘉政发〔2019〕9号
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祥县城镇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嘉祥县城镇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嘉祥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城镇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县城镇人居环境,以建设生态宜居城镇为导向,规范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镇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县水务部门负责提供自备井水源水量数据;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重点涉水企业外排水的监督性检测,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他排水单位的外排水水质进行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
第五条 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嘉祥水务有限公司负责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季度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按0.85元征收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生活用水,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按1.2元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用户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备,对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按支出预算每季度向代征部门(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县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3%计算。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或者代征部门(机构)应当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十条 用户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及污泥处理处置;
(二)支付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当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根据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监审结论应当作为拨付污水处理费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对接纳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和分析,发现违规排放超标污水的,应当及时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相应停止拨付或者扣减污水处理费用;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住建、财政、综合执法、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恪尽职守,密切配合,确保污水处理费收足、用好、管好。
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用户都应积极主动缴纳污水处理费,对阻挠污水处理费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甚至侮辱、辱骂、殴打收费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
查看对应解读材料:主要负责人解读 | 嘉祥县住建局局长姜传辉解读《嘉祥县城镇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