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27号(关于加强生态园区管理,禁止园内遛狗,城区养犬管理解决人行道粪便污染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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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590A/2019-09265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公安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 成文日期: | 2019-07-18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县公安局对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27号(《关于加强生态园区管理,禁止园内遛狗,城区养犬管理解决人行道粪便污染的建议》)的答复
曾慧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生态园区管理,禁止园内遛狗,城区养犬管理解决人行道粪便污染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2010年1月1日,我市出台实施了《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公安部门牵头,综合执法、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各负职责。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已失去了立法基础,于2017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17年4月份起,济宁市公安局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启动了新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外出考察、实地调研、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7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该条例, 2019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该条例。2019年6月5日,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并划定了济宁市城区的重点管理区,同时指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下一步,我们将尽快提请县政府,划定我县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建立我县养犬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
嘉祥县公安局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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