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7-1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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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标准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

  《济宁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精神,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更好保障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现就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对标江浙先进地区放管服改革经验,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全力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转型升级提供助力。

第二条  工作目标。坚持“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理念,以群众和企业办事便利、快捷、满意为导向和标准,聚焦“三集中三到位”“只跑一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互联网+政务服务”“一次办好”及平台建设、流程再造、创新服务、组织保障等项重点,努力将各县(市、区)(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集中统一、运行规范、便捷高效、高度智慧化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达到群众和企业办事首先就想到政务服务中心,随手就上政务服务网的良好效果。

第三条  进驻事项。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和“应进则进”的原则,所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其他权力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主要公共服务事项必须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同时推送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行政许可科(集中行使部门、单位所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必须整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确保进驻事项、人员和授权全部到位;依据“放管服”改革精神,保证承接好上级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时推送进驻到政务服务中心。

第四条  服务模式。落实“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同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统一分类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咨询服务窗口、发件中心,实行免费物流寄递服务;推行服务窗口受理通知单制度,编制符合“一窗受理”要求的《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并及时对内容进行更新调整。

第五条  工作机制。按照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单项政务服务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对投资建设项目实行“6+1”“9+X”联合会商会审和分级协调机制,通过召开项目会商会审会议,开展联合审查、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等,加快审批进程,提高服务效能;建立综合咨询服务机制,运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窗口、政务服务网、热线电话、微信服务号、自助查询系统等,实行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建立全程帮办代办工作机制,为项目审批提供咨询、导办、申请、受理服务,对接审批机构,传送相关材料,发放审批结果。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开办、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交易登记、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用时控制在30个工作日,投资项目从土地审批到开工建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流程用时不超过100天;市县各级50个高频事项实现“一证通办”。

第六条  一次办好。企业和群众办“一件事”,在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从提交申请到获取办理结果,政府要提供“店小二”“保姆式”服务,实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论“见面不见面”“跑腿不跑腿”“线上线下”都要实现“一次办好”。按照“只跑一次”标准,以多部门多层级办成“一件事”为目标,按链条整合成“多事一流程”,向群众和企业提供“为您着想”一链办理;推行“市域一体、同城通办”服务,让居民群众在全市任何一个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或代办站均能申请办理事项;开展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代办服务、绿色通道等服务,鼓励结合本地实际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其他便民服务,努力使政务服务更精准、更便捷。

第七条  实体大厅。政务服务大厅应建设在辖区内人口比较集中、交通便利、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方,县(市、区)新建政务服务大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万平方米,各功能区政务服务大厅面积不低于1—1.5万平方米,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大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村居便民服务站(代办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政务服务大厅内部功能分区齐全合理、设施设备完备、服务标识清晰、环境秩序整洁安全,做到服务功能相对集中、内部办公和外部服务适度分离,服务现场应包括窗口服务区、后台审批区、咨询服务区、自助服务区、信息公开区、商务服务区、行政办公区等,并配备免费打印复印、休息、饮水、充电、残疾人服务、急救等服务设施设备。

第八条  网上平台。统一使用市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确保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及其他应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便民服务实现数据一致、信息共享,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一网通办;开发具有“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全链条办理、统一窗口出证”等功能的“一窗受理”网络支撑系统、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网络“联合审图”“一号申请”自助申报等应用系统,对接政务服务网系统接口,共享数据信息资源;推行便民事项多端服务,实行实体办事大厅端、电脑PC端、自助服务端、手机移动端“四端”的全方位政务服务,确保90%以上的行政审批事项可网上办理。

第九条  智能化建设。根据公众需求和实体大厅场地功能划分,建设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便民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自助终端平台,让企业和群众享受“24小时不打烊”的智能化服务;完善配备网上自助申报、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高拍仪、身份证读卡器、排队叫号机、智能触摸查询终端、服务质量评价设备、音视频监控设备、大厅广播设备、自助办理一体机、窗口显示屏、LED显示屏等信息化设施设备,实现政务服务大厅智能化。

第十条  中介服务。依托政务服务网,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中介超市,规范与部门行政权力相关的中介机构管理,明确政府投资类、企业投资类项目中介服务时限,建立备案管理、考核评定、清退淘汰等项制度,健全中介诚信管理体系,实行中介机构“黑名单”认定和发布机制,保证中介服务规范高效。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政务服务提速增效、惠民利企等项工作,利用各级媒体及各类宣传媒介,宣传推广政务服务工作及成效,并及时向上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报送工作动态;按要求在门户网站或县(市、区)统一平台进行政务公开,定期发布及时更新事项审批动态、政策解读、通知公告等信息。

第十二条  规范服务。制定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服务规范,统一亮牌上岗,统一规范着装,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做到礼貌、耐心,热情、周到;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AB角制和服务承诺制,做到让群众明白办事、工作人员规范用权。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行动,不断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党的建设,落实党建工作各项制度,抓好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规矩,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度重视政务服务文化建设,搭建文化创建平台,开展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服务礼仪、精神文明等教育创建活动,打造健康向上的政务服务中心文化。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人员的管理考核,建立人员进驻退出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明确进驻大厅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标准,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工作作风实且具备从事行政审批资格的同志到政务服务大厅工作;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探索实行职业师资格管理、差异化效益考核奖惩,提高窗口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派驻人员原则上进驻不少于2年,可连续工作,进驻大厅后不再承担派驻部门的业务工作;健全完善奖惩评比机制,开展季红旗窗口、服务标兵评比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发挥电子监察和政务服务APP作用,实行红黄绿预警制度,限时办结,逾期问责。

第十五条  组织领导。县(市、区)、功能区各级领导重视政务服务工作,将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推动“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不断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方面有措施、有保障、有行动;加强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站的规范化建设,村级设政务服务代办员,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第十六条  运行保障。各县(市、区)、各功能区应不断加大对政务服务中心的经费投入,为正常运行和智能化建设提供经费保障;关心关注进驻干部职工的学习生活,实行“365天无休”、节假日预约服务等,应依法发放加班补助,建设完善职工之家,配备必要的文体设备和场所,增强工作向心力;不断改善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设施,为办事群众营造温馨优质的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