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民政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发布日期:2019-05-17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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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入人:嘉祥县民政局
- 信息来源:嘉祥县民政局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1 | 受胁迫结婚证明 | 受胁迫人申请撤销婚姻时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或解救证明 |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法律 |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公安部门 | 办理地点:冠亚大厦1单元8楼
承办机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条件:1、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可撤销婚姻只能是受胁迫结婚,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之列 2、提出撤销申请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3、申请撤销只能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受理机关只能是原婚姻登记机关 流程: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 撤销婚姻登记 |
2 | 军人婚姻状况证明 | 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需提供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法规 |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部队政治机关 | 办理地点:冠亚大厦1单元8楼
承办机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无配偶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7、当事人提供法律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流程: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 结婚登记 |
3 | 暂未更换新版军人证件的证明 | 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所持军人证件已过期,应提供本人暂未更换新版军人证件的证明 | 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军人无法提供办理婚姻登记所需材料问题的通知》(民电﹝2016)158号):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所持军人证件已过期,但因部队尚未下发新版军人证件,应当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或党委出具的本人暂未更换新版军人证件的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部队政治机关或党委 | 办理地点:冠亚大厦1单元8楼
承办机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无配偶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7、当事人提供法律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流程: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 结婚登记 |
4 | 婚姻登记证明 |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当事人属于无档可查的,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 法规 |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 办理地点:冠亚大厦1单元8楼
承办机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当事人提交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 流程: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 补发婚姻登记证 |
5 | 火化证等死亡证明 | 居民死亡人员待遇终止及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 《转发人社部发【2014】2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4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死亡的村居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县人社局 | 民政、医疗、公安、司法部门 | 在各镇街人社所或县居民养老大厅办理 | 居民死亡人员待遇终止及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
6 | ①认定直系亲属的原始资料,如结婚证,户口簿、档案原始材料;②无生活来源证明。 | 县本级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 行政法规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民政局、公安局、村委、街道、用人单位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县本级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核 |
7 | ①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②认定直系亲属的原始资料,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及个人账户领取 | 《关于调整企业非因公死亡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 | 规范性文件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民政局、公安局、村委、街道、用人单位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及个人账户领取 |
8 | 认定直系亲属的原始资料,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继承 |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行政法规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民政局、公安局、村委、街道、用人单位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继承 |
9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认定 | 2.《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人社局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工伤认定 |
10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的受理群体 | 根据《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关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保准的两倍执行。 | 地方法规 | 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人所属单位、村居委、民政部门或镇街政府 | 在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 申请法律援助 |
11 | 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赠与、遗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7条规定、第31条规定; 《赠与公证细则》第十条:(一)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遗嘱公证细则》条十七条:(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 | 公证处 | 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医疗部门、鉴定机构、 |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书 | 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
12 | 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证明 | 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证明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三章第十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 部门规章 | 民政局 | 村委会、医院 | 到村委会、医院办理 | 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13 | 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对及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及审核意见、公示情况 | 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对及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及审核意见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四章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政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员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五条 镇街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 | 部门规章 | 民政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出具 | 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14 | 长期居住情况、房产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 非当地户籍人口申请低保 | 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残联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第二章第七条 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 部门规章 | 民政局 | 公安局、不动产中心、人社局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 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 | 申请低保待遇 |
15 | 失踪人员、服刑人员及连续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 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残联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第二章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2、连续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 部门规章 | 民政局 | 法院、民宗局 | 申请人家属到相关部门办理 | 申请低保待遇 |
16 | 家庭财产情况 | 核查家庭财产情况 | 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残联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三)房屋、地产;(四)债权;(五)其他财产。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二)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三)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六)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 部门规章 | 民政局 | 车管所、不动产中心、银行、所在单位、工商局、人社局等 | 申请人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 申请低保待遇 |
17 | 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及张榜公示情况 | 民主评议、张榜公示 | 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残联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居)为单位派人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第二十六条 村(居)应当设立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公安民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其他人员产生,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评议人员名单应当张榜公示并定期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 部门规章 | 民政局 | 村、镇 | 村、镇进行评议公示 | 申请低保待遇 |
18 | 因火灾及交通事故造成生活暂时困难情况 | 事故原因认定及造成困难情况 |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18〕94号)
1. 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触电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 部门规章 | 民政局 | 消防队、交警队、村委会 | 1、个人到消防队、交警队办理;2、到村委会办理 | 申请临时救助 |
19 | 突发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情况 | 重大疾病造成困难情况 |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18〕94号)1. 急难型救助对象。(2)家庭成员突发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 部门规章 | 民政局 | 医院、村委会 | 1、个人到医院办理;2、到村委会办理 | 申请临时救助 |
20 | 教育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负情况 | 证实因教育及重大疾病个人自负部分较大,造成生活困难 |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18〕94号)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部门规章 | 民政局 | 学校、医院及村委会 | 1、个人到学校、医院办理;2、到村委会办理 | 申请临时救助 |
(作者:张东伟,审核:曹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