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19〕39号关于印发《嘉祥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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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10Q/2019-06984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9-11-2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嘉政办发〔2019〕39号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祥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嘉祥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嘉祥县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和《嘉祥县审管信息推送认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决策、审批、监管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根据《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祥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8〕45号)要求,决定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统筹规划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
(二)协调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策解读、信息联通共用等问题。
(三)推动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问题、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动全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全县政务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
(五)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事项及其他需要会商的重大审批事项进行会商。
(六)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县人防服务中心、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等有关单位组成(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县委常委、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见附件)。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决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工作;
(二)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三)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见附件)。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召集人召集,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会议视议题需要请有关单位人员列席。成员单位根据工作情况需即时召开联席会议的,须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召开。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提出,并确定召开时间及形式,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报召集人同意后列入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联席会议召开前,各成员单位要对议题进行充分研究、提前沟通,达成初步共识。联席会议上,各成员单位要针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决议,对暂时无法达成共识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提请县领导决定。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及决定事项,并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六)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嘉祥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附件
嘉祥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总召集人:吕心愿 县委常委、副县长
召 集 人:梁玉桥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高 石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成 员:王文建 县委编办主任
毛玉华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石卫东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黄雪娟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任科员
孙晓伟 县司法局局长
高明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程合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姜传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曹桂生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尹哲学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松田 县水务局局长
孙善坤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毛存响 县商务局局长
卢媛媛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 辉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刘来芹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付廷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德柱 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主任
岳耀海 县人防服务中心主任
闫彦军 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光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郭长忠 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科长
联络员:周长宁 县委编办科长
贾 设 县发展和改革局科长
张新雨 县教育和体育局科长
汤爱莲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科长
张 梅 县民政局科长
冯 睿 县司法局科长
张 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长
刘海瑞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长
赵运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长
曹建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科长
孙福庆 县交通运输局科长
赵 勇 县水务局科长
张百学 县农业农村局科长
史亚敏 县商务局科长
杨永芹 县文化和旅游局科长
张媛媛 县卫生健康局科长
张苓利 县应急管理局科长
薛艳超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科长
范兴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科长
刘 通 县人防服务中心科长
嘉祥县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分离,合理界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含关联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各自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定位。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建立上下级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协同配合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行使审批事项,依法履行主体职责,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流程。
第八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公示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机构应按照“合理注意”原则,依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核准形式审查事项;应按照法定原则,核准实质审查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机构要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对外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的合法性负责。形式审查事项当事人违背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的,实质审查事项当事人审批后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由主管部门依有关程序法、实体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审批事项,应征求有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权力由有关业务主管职能部门行使。
第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对审批条件和技术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严禁推卸责任,杜绝监管空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推动“互联网+监管”,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第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社会共同治理体系。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过度、监管不当,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第四章 衔接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谋划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划,协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工作需与有关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对接或请示报告工作等情形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业务机构审批业务的指导工作,及时告知国家、省、市新的法规政策、解释答复、总量控制、规划限制、提交材料规范、证照版式等文件规定,切实保障政令畅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通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安排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行政审批业务会议、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职能部门要搭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制度,保障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第二十三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各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统计检查审管信息推送认领情况,并按各自单位规定分类处理接收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行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决定,同时告知监管部门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因划转事项前行政审批业务发生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应访应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审批、监管、审管衔接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嘉祥县审管信息推送认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实施,实现审管信息的共享互通,确保审批与监管工作的无缝对接,按照《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祥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8〕4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县直部门通过审管互动系统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做好对审管互动系统平台的维护和优化工作,加强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县直部门从事审管信息推送认领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该平台稳定高效有序运行。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产生的行政审批信息推送监管部门”的原则,通过审管互动系统平台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有关县直部门。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监管信息,特别是与审批事项关联性较强的,应及时录入该系统平台并推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将申请材料、审批结果及时完整地推送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将监管信息及时完整地推送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监管工作对时限有要求的,应在时限内完成审批、监管信息推送。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业务机构要按照“谁审批,谁推送,谁认领监管信息”的原则,由审批人员负责审批信息推送和认领对应审批事项的监管信息。
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应明确专人及时登录审管信息互动平台,点击认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系统自动记录签收人、签收日期。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业务机构要明确至少1名联络员,负责统计本机构办理业务数量及审批信息推送情况,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络员沟通协调,确保审批信息全部按时推送并及时认领。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每日登陆审管互动系统平台,统计检查当日审批信息接收认领情况,及时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应业务机构的联络员沟通联络,确保审批信息全部及时认领。
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变动调整联络员的,应将调整后的联络员及时通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保证调整前后审管信息的有序推送认领。
第十二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业务机构应根据行使的审批事项,及时登录审管信息互动平台逐项配置主管部门和审批信息接收人,审管信息互动平台将自动推送办结的审管信息。各业务机构行使的审批事项发生调整的,应及时重新完成配置。
第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接收认领审批信息后,及时启动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每月统计有关职能部门接收认领审批信息情况,及时将接收认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机构与有关职能部门监管机构未按照本制度接收认领审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对审管信息推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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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高石关于解读《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等3项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