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18〕77号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8〕77号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祥县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切实做好重型货车污染管控工作,维护我县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营造健康有序、清洁绿色的公路运输环境,推动我县治超工作迈入常态化制度化。县政府确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整治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整治车辆超限超载、严控机动车污染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统筹部署、分类实施”的原则,按照“边界管控、源头监管、布点查缉、流动巡查、城区限行”的工作机制,突出站点建设,推进科技治超,实施“一超四罚”,严打“车虫”“车托”,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山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重点对三轴以上货车,煤矿、煤场、码头、砂石场等货运源头单位,无牌、无证、改装、拼装的货车,“车虫”“车托” 以及闯岗拒检、堵塞车道、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三、整治内容 (一)强化流动联合执法。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协作机制,对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不定期开展联合流动执法。严厉打击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抛撒污染路面、擅自改型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车辆超载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闯禁区行驶、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公安、交通、公路三部门各抽调6名执法人员,组成18人的联合执法队伍,由部门分管领导带班,开展24小时路面巡查。抽调人员全部与原工作单位脱钩,由县治超办统一指挥。 责任单位:县治超办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运局、公路局 (二)严打“车虫”“车托”。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车虫”“车托”带车绕行、闯卡拒检、堵塞车道、跟踪盯梢、暴力抗法、损坏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对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 配合单位:辖区派出所、县交警大队、交运局、公路局 (三)巩固固定站点治超。根据我县道路货运流量流向、路网结构、车辆超限超载特征等,在省批的卧龙山、梁宝寺超限检测站点实行公安驻站式联合执法。执法人员负责引导车辆进站接受检测,交警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扣记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称重检测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保障24小时驻勤值守。对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临时超限检测站,由交通运输部门引导车辆进站接受检测,公安部门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对货运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逃避检测的,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罚。对引导进站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营运货车改装情况加强检查,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以及使用擅自改装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卧龙山超限检测站点由县交运局负责并配备16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9人配合;梁宝寺超限检测站点由县公路局负责并配备16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9人配合,治超站实行三班三运转,确保每天24小时执法人员在岗在位。 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公路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四)强化货运源头治理。对全县货运点进行调查摸底,在县政府网站及《今日嘉祥》上,公示辖区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对政府公示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建设相关监管信息系统,对车辆出入、货物装载情况进行监控,并主动接入县交通运输局监管平台,县交通运输局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或者镇街交通管理所采取巡查、视频监控等措施加强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对存在超限超载行为的货源单位按“一超四罚”规定进行处理。 未纳入重点货运源头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镇(街)政府(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监督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其货物装载场所的安全监管。对于货车超限超载的,一律倒查源头装载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倒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港口码头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完成港口堆场作业料口全封闭运行建设,推进港航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按照治污技术导则要求,实现港口堆场覆盖完全、及时,出港车辆清洗到位,疏港道路清扫彻底,作业现场扬尘措施落实到位。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及没有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的国Ⅲ重型柴油货车,一律不得进出港区。进一步提升港口区域内的铁路运输比例。 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安监局、工商局、煤炭局、国土局、港航局、公路局、税务局、经信局及属地镇街 (五)强化城区重型货车防控。通过“物防+人防”严控重型货车通行城区,在县城区外环各重点道路,完善限行区域标志标牌、监控设备及相应道路交通设施,通过限宽、限高设施及监控设施,构建入城道路限行设施无缝隙、全覆盖网络。 保障民生车辆及道路清扫车、道路洒水车必须达到国IV以上标准,并依法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达不到国IV以上标准或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保障民生车辆及道路清扫车、道路洒水车要安装DPF,未安装DPF的,不予环检,对达不到排放标准且没有加装DPF的国Ⅲ重型柴油车辆和私自停止DPF运行的,注销车辆营运证。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交运局、公路局、园林环卫局、环保局及嘉祥街道、卧龙山街道 (六)进一步完善科技治超。在坚持路面治超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开展非现场科技治超,以信息化、多元化开创治超工作新局面。济徐高速济宁南收费站、齐鲁高速公路嘉祥西管理处、齐鲁交发集团嘉祥收费站要积极与公司协调,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安装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设施,加强货运车辆装载情况检测,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对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嘉祥县交通运输局或嘉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处理。对收费站下道口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称重记录,视频、图像等证据,由交通运输局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进行处罚。县治超办公室要积极推广建设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系统,在完善G327综合一体化检测系统不停车检测监控及处罚流程的基础上,2018年年底前完成梁宝寺治超站点的综合一体化检测系统的安装。 责任单位:县治超办、财政局、交运局、公路局、交警大队及嘉祥高速路口各管理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公安、交运、公路、国土、煤炭、工商、财政、港航、税务、环保、经信及各镇街负责人为成员的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日常工作机构,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切实组织开展好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检查。坚持严查严打,始终保持路面执法高压态势,依托固定站点,组织实施好协查、联查专项行动,决不放过任何一辆超限超载车辆。对超限超载违法车辆,坚持上限处罚,对所有违法车辆,严格执行“一超四罚”相关规定,并实行登记制度,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及属地镇街既要各司其责,又要团结协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协调、督导、牵头的作用,完善联合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一线路面执法的协作配合,各镇街要发挥属地管理责任,进行镇街驻地及国省道沿线道路交通集中整治,落实本镇街运输企业及货源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整治辖区内重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四)加强资金保障。联合治超罚没款实行单独核算(包括超限超载检测站和流动治超中交运、公路、交警的所有罚没款)。县财政局保障治超经费及时到位,治超办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治超办的开支、执法人员的后勤保障和执法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五)强化督导考核。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决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要加大检查、考核力度,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每周调度例会制度,及时调度通报有关情况。对工作尽职尽责,成效好的单位及时通报表彰;对工作责任不落实、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方案
非法的煤场、砂石料场、砂石堆放点及货物分装站场由县煤炭局、国土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及时予以清理取缔,县工商局、安监局、交运局、公路局、税务局、经信局等部门做好配合,要加强综合监管,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清理取缔工作。
交警大队、城市管理局、环保局在城区重点路口调配执法人员拦截查控中型、重型柴油货车及拖拉机、变型车、改装车、冒黑烟车,并依法查处。对乱停乱放的重型柴油车予以清理。
附件:1.嘉祥县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附件1
嘉祥县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 健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盛振山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尹哲学 县交运局局长
程远丰 县公路局局长
王遵祥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孟祥奇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孔祥生 县交运局主任科员
韩 强 县公路局副局长
曹传福 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
朱本相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刘 文 县工商局副局长
陈克记 县煤炭局副局长
黄海栋 县安监局主任科员
张保源 国家税务总局嘉祥县税务局副局长
李存冉 县环保局副局长
柏本胜 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韩耀磊 县港航局副局长
王 芳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韦庆书 县经信局工会主席
吕全振 嘉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姚建伟 金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希锋 满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魏 芳 纸坊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耿 鹏 仲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商敬桥 卧龙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牛 梅 孟姑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有科 老僧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高 超 黄垓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伊东君 梁宝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姚行学 大张楼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闫法超 马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德利 万张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孙学芹 济徐高速济宁南收费站站长
卢兴凯 齐鲁高速公路嘉祥西管理处处长
梁孝坡 齐鲁交发集团嘉祥收费站站长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尹哲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盛振山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孔祥生、王遵祥、韩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查处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联合执法
工 作 流 程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对查处货运车辆车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具体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检测引导
(一)定点检测: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在超限检测站前方设置货车检测通道、相应的交通指引标志和电子抓拍系统,通过交通标志引导货车进站接受检测。对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逃避检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引导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未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 站,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引导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
(二)流动检测:对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执法。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引 导至超限检测站 (点,下同)接受检测,并将车牌号等信息及时记入执法工作台账。
二、检测和卸载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在超限检测站对车辆检测和卸载进行全程监督,并将车牌号和检测结果记入执法工作台账。严格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认定车辆车货总重超限超载。根据检测结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需要物品、证件等予以证据登记保存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开具文书;经检测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或者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已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限载标准 1吨以内(含1吨)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二)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责令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业户在超限检测站内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并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称重检测,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违法状态尚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责令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三、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
(一)对已经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制作《称重和卸载单》。有公安交警驻站执勤的,加盖印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现场执勤的公安交警;对没有公安交警驻站执法的,应通知公安交警及时到站处理。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车辆装货场所等信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复印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单,或者通过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四、放行车辆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将其复印留存,返还有关物品及证件,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仍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继续处理的除外。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在处理完毕后,当事人要到有关部门申请并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后,方可继续行驶公路。
五、信息抄告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及时录入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和道路运输企业,以及违法配载货物的装货场所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六、追踪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收到抄告信息后,要及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向抄告机关反馈处理情况。对于未列入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货场所,由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七、其他问题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理。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实施处罚,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对于本运次不再通行上述公路的,可不予卸载。
(三)使用技术监控措施、使用高速公路称重数据等查处违法超限超载的有关流程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