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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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10Q/2018-00377 | 发布机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8-07-1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意见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助推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财农〔2018〕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有效破解农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建立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转变财政支农方式、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省政府成立了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实现“政、银、担”协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目的。因此,做好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我县是传统农业大县,农业发展资金需求量大,开展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利于联合银行用足用活金融贷款政策,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融资需求,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向规模化、规范化,推动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二、把握政策,明确任务
“鲁担惠农贷”是省农担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强农惠农政策,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展,会同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开发的一种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模式。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明确任务,扎实开展工作。
(一)把握担保政策。一是把握“鲁担惠农贷”服务对象和范围。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同时,择优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连接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二是把握“鲁担惠农贷”担保的条件、额度和期限。申请贷款担保的主体要符合“六有”条件,即:有信用、有规模、有经验、有效益、有主业、有需求。贷款额度方面,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经营主体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在保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申请人生产周期和现金流情况,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1-3年。对于回收期较长的种植、养殖业,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或大型农业机具购置项目,可适当延长贷款和担保期限。三是把握贷款成本。综合成本由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组成。贷款利率方面,银行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向上浮动幅度一般不超过30%;担保费率方面,担保费率实行差异化确定,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不超过1.5%,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2%。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要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鲁担惠农贷”是上级出台的惠民好政策,是农民致富的好帮手。要通过电视、广播、标语、明白纸等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使“鲁担惠农贷”政策家喻户晓。要让广大经营主体牢固树立“失信寸步难行”的理念,同时也要让广大群众强化“监督失信人员就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二要扎实做好建档立卡工作。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是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工作的基础,也是各镇街加强经营主体服务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镇街要严格按照县政府要求,按时高质量完成调查摸底和建档立卡工作。三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鲁担惠农贷”项目担保贷款操作按八个步骤进行:(1)提出申请。有资金需求的经营主体,到镇街经管站提出担保申请,按要求填写担保申请书、提供担保申请资料。(2)镇街初审。镇街经管站对担保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3)项目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给省农担公司办事处。(4)协商立项。省农担公司办事处与合作银行协商立项。(5)项目尽调。省农担公司办事处与合作银行根据各自程序实地尽调,撰写尽调报告。(6)项目评审。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分别进行项目评审。(7)签署合同。对于银担双方共同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农担公司办事处与合作银行、申请人分别签署合同。(8)银行放款。合作银行按规定程序放款。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我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县政府成立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全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与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及合作银行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各镇街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镇街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并建立“工作到村、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各村村委会主任作为调查摸底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程序张榜公示、准确上报,各镇镇长(街道办主任)要按照相关要求签字把关,严格审核经营主体的诚信情况,严控经营主体的道德风险。镇街经管站要加挂省农担工作站牌子,配合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及合作银行做好本辖区内经营主体的建档立卡、项目尽调、保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鲁担惠农贷”是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协同推进农业发展的一项惠农工程,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既不能因为担心风险而少开展信贷业务,也不能盲目追求规模而无视风险,要尽职尽责、尽力而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把这项惠农实事落到实处。
(三)严格监督考核。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按照相关考核办法对各镇街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对合作银行,根据其支持力度和工作业绩予以适当奖励。每年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附件:1、嘉祥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嘉祥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嘉祥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嘉祥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助推实施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更多地投入农业农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全面推进我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嘉祥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朱瑞显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宁瑞锋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韩海涛 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庞法谦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孙文献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占成 县委农工办主任
毛玉华 县发改局局长
高夫龙 县司法局局长
董兴春 县财政局局长
程合玉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孙善坤 县农业局局长
张成军 县审计局局长
曹桂生 县工商局局长
王松田 县水务局局长
黄连如 县林业局局长
赵勤刚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董兴群 县农机局局长
胡立元 县供销联社主任
王思杰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张永民 县金融办党组书记
缪典林 中国人民银行嘉祥县支行行长
李继环 济宁银监分局嘉祥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县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建立健全政银担合作机制,统筹协调全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统一组织全县农业信贷担保督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董兴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闫玉增同志任副主任,同时兼任省农担公司驻嘉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农担公司驻嘉祥县办事处合署办公,成员由县财政局、农业局、金融办、合作金融机构抽调骨干力量,及省农担公司选派人员组成,办公室业务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附件2
嘉祥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嘉祥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全县农业信贷担保组织协调工作,牵头拟定农业信贷担保支持政策,具体抓好对下业务指导和考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全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二)牵头拟定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三)负责建立与辖区内金融机构协调合作机制;
(四)负责协调督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
(五)负责依据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拟定全县农业信贷担保年度工作计划,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抓好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工作;
(六)负责拟定镇街农业信贷担保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七)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会同省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追偿;
(八)负责县级“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对省农担公司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
(九)负责协助省农担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训;
(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乡村诚信建设,打击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
(十一)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