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38号)
- 发布日期: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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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10Q/2018-00404 | 发布机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8-05-0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失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嘉祥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步伐,夯实我县流动基础设施,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我县商贸流通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国家卫生城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切实解决农贸市场设施老旧、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实现场内场外环境同步改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同步提升,逐步建立设施完善、环境舒适、管理规范的农贸市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总体要求
(一)优化功能布局。升级改造建设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标准要求;要有利于城区居民购买新鲜时令农副产品、降低农贸市场建设运营成本、改善城区容貌形象;要彰显农贸市场的开放性、综合性和便利性,着力向超市、连锁、配送方向发展。
(二)明确市场定位。突出商贸物流功能,不仅覆盖嘉祥县城还要辐射到周边城区;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农贸市场标准改造,要突出公益性和便民性,主要建设和服务要求是零售服务;县级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建设,要突出综合服务功能和区域辐射功能,辐射带动周边100公里区域的农产品交易。
(三)分类组织实施。改造升级工作要高起点、高标准,分类组织实施。建成区农贸市场原则上由原市场所有者投资改造建设;新建农贸市场开发代建推行市场化运作。
(四)科学有序推进。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分年落实、梯次推进,做到大棚农贸市场升级优先、产权明晰市场改造优先、马路市场迁建新建优先。坚持区别情况、实事求是,做到一个市场一个建设方案一套扶持政策。坚持有效接续,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做到农副产品供应有条不紊。
(五)建设管理同步。在建设农贸市场的同时考虑农贸市场管理。城区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推行责任目标管理,强化监督考核;实行建管分离,引入连锁配送模式,走专业化经营路子;延续市场所有权,一般不得出售转让。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启动阶段(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1日)。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2、升级改造阶段(2018年6月1日—2019年6月1日)。按照工作任务的要求对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
3、市场秩序提升阶段(2019年6月1日—2019年11月1日)。加强对市场的经营行为、经营商品、市场卫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4、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1日)。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内容进行汇总上报。
四、责任分工
(一)县商务局负责提出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建设工作计划和标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布局、项目论证、协调推进、检查验收。
(二)县规划局负责规划布局的优化完善、建设改造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建设方案的审批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三)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四)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相关手续办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落实相关规费的减免政策;对新建生活小区,制定明确的农贸市场用地面积和建筑标准,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五)县国土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用地的供应和报批工作,落实市场用地方面的优惠政策。
(六)县城管局负责市场摊点外溢的管理,对确需保留的摊点群和临时疏导点限定经营地点和经营时间。
(七)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建设扶持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依据项目进度和验收结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安排扶持资金的预拨和结算。
(八)县工商局负责制定《嘉祥县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并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强化监督管理。
(九)县经信、公安、农业、粮食、畜牧、卫计、食药监、审计、质监、环保、物价、安监、国税、地税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管理的相关服务工作。
(十)嘉祥街道负责市场的改造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
(十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活动的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商务局牵头,协调工商、食药监、规划、城管、国土、财政、物价、嘉祥街道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改造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推进主体。嘉祥街道是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升级改造建设实施细则,落实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组织协调、推进实施、市场过渡和拆除农贸市场的复建、安置工作。
(三)实施多元投资。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建设任务目标,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参与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确保改造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四)开展定期督查。县商务局会同工商局、规划局、食药监局、住建局、嘉祥街道等部门定期对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说立行、限期整改。2019年11月底前,嘉祥街道要将本年度农贸市场改造建设情况汇总报送县协调小组办公室,县协调小组于2019年12月份组织力量实地检查验收。
(五)强化经营管理。嘉祥街道要加强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业户的培训,增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经营人员的文明经商意识。要适应农贸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行市场开办者直接经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和联合经营,实现经营形式多样化。要做好农贸市场经营、销售、食品安全、停车管理、周边环境整治等各项工作,统一门头店面形象设计和摊位柜台设计,着力推进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要引入积分制、登记制、挂牌制、公示制、责任制等各项现代管理措施,着力推进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标准化、精细化。要配备电子屏幕显示器、电子秤、导购图、计价监控、产品质量检测等电子信息系统,推进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积极引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蔬菜种植大户在城区农贸市场设立蔬菜直供直销和代销点,引进食品加工、农产品流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城区农贸市场设立专柜、专区经营无公害产品、有机产品和品牌农产品,促进产销对接,推进农贸市场业态转型。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务必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协调配合,同时引导业主积极参与,主动承担工作任务。
(三)积极引导,确保稳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部分经营户的摊位安置工作,要保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附件:1、2018年-2019年嘉祥县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建设
计划表
2、嘉祥县城区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标准
附件1
2018年-2019年嘉祥县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建设计划表
农贸市场名称 | 级别 | 建筑形式 (改建或新建) | 用地面积(m2) | 责任主体 | 详细地址 | 完成时限 |
南苑市场 | 居住区级 | 棚顶式 改建 | 2000㎡ | 城建集团 | 文化路西 | 2019年5月底 |
西关农贸市场 | 居住区级 | 棚顶式 改建 | 55000㎡ | 嘉祥街道 | 西关252线东麟城工贸园 | 2019年5月底 |
嘉祥新演武农贸有限公司 | 居住区级 | 独立式 改建 | 6019.1㎡ | 嘉祥街道 | 获麟街与迎凤路交汇处向西200米 | 2018年9月底 |
附件2
嘉祥县城区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区农贸市场(菜市场)改造和建设(以下简称市场),提高市场整体水平,改善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按照“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市场建设的规划选址、级别类别、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及经营设施等要求。
第三条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嘉祥县城区内新建、扩建、迁建和升级改造的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市场。
第四条 本标准所指市场是指依法开办,并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 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设施配套”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分区明确、划类归市。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及其它类别。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场选址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嘉祥县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2012-2030年)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凡已规划确定的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和新建的市场,未经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市场具体建设地点应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以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要设计美观。
第九条 市场可采取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的形式。连体式农贸市场的设置要处理好同连体建筑物的关系,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功能。
第十条 新建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类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的新建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不低于商业用房面积的20%,中心城区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第十三条 经营早点区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第十四条 新建菜市场应考虑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第三章 级别类别
第十五条 市场建设的规模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县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也称综合市场、批发市场,是指以批发为主零售为辅、辐射整个县域和周边县区的大型市场。占地面积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
居住区级农贸市场:指以零售为主批发为辅的市场,服务半径1000米左右,服务人口3-5万人。占地面积应不低于6000平方米。
小区级农贸市场:是指零售型的市场,服务半径500米左右,服务人口1-1.5万人。占地面积应不低于15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独立式室内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室内市场;
二类:连体式室内农贸市场,即与其它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市场;
三类:棚顶式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以棚顶覆盖、中间环岛、四周配套门面房等设施的农贸市场。
第四章 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第十九条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第二十条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 8978。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菜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应配备符合相应用电负荷等级及安全措施的供电设施。线缆以暗敷设为主,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及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装置。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等潮湿场所应使用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水插座,且其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米。
第二十二条 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建筑照明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不低于3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宜低于500LX。市场内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通道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具。
第二十三条 建筑面积在2000㎡以下的新建市场应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以上的每增加100m2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的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棚顶式市场除外)。
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
活禽销售点应设置排风设施。
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第二十五条 市场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定设置消防栓和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等规范规定要求;市场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气体报警装置。
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第二十六条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面积按长1.5m-2m、宽0.75m-0.9m设置,柜台高度宜以0.7m-0.8m。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cm。
蔬菜柜台宜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m-0.8m,以0.1m-0.15m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2个宽度为0.7m出入口。
第二十七条 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拖节。
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C-7°C。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2000㎡以上的菜市场应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菜市场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第二十八条 市场内应设置有线广播,告示栏,宣传橱窗、公平秤等服务设施。质量检测室应开展日常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公示栏(牌)上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县商务、工商、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贯彻实施。
第三十条 各镇街可参照执行本建设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