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祥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10Q/2018-09186 发布机构: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规划
成文日期: 2018-11-09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嘉政办发〔2018〕91号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祥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环保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的通知》(鲁环发〔2017〕42号)精神,结合绿色畜牧业发展要求和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进行调整,现将修订调整后的《嘉祥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为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减少畜禽养殖污染,有效防控动物疫病,推动生态、文明乡村建设,保障我县畜牧业科学、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畜禽养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防治结合”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畜禽养殖“三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牧业生产布局,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之路,大力发展规模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进一步改善我县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切实推进现代生态环保畜牧业发展。

二、布局规划原则 

(一)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各畜禽养殖场户是治污主体,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投入。

(二)疏堵结合,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在拆除改造养殖圈舍的同时,引导散养户自动退出或提档升级。同时,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和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三)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原则。发展种养结合可循环生态畜牧业发展模式,将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与提升耕地质量有机结合,提高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综合治污能力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四)政府引导、多方投入原则。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和污染治理项目建设。

三、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7号);

6、《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7、《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2号)

8、《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主管)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

9、《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

1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1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优质安全畜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号);

1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2号);

1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6〕78号);

    15、《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济政字〔2016〕125号)。

四、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类型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嘉祥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控制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已建成的养殖场(小区)由所在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治理标准的限期关闭或搬迁。

(三)适合养殖区。适合养殖区是指除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鼓励广大养殖户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适合养殖区内建立大、中、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

五、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南水北调工程干线保护区域:万张镇东城水厂、梁宝寺镇向阳水厂、满硐乡阿城水厂、马集镇马集水厂、老僧堂镇老僧堂水厂、纸坊镇青山水厂等6个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范围内;洙赵新河、洙水河、赵王河、老赵王河、红旗河、蔡河、梁济运河嘉祥段、前进河等河流、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区域(指依法征收征用的工程用地范围)、嘉祥吉祥湖省级湿地公园、老僧堂省级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区范围内。

2、文物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景点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嘉祥武氏祠、曾庙等各级文物古迹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嘉祥青山省级地质公园、嘉祥县青山省级森林公园保护区范围、青山寺风景区等。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嘉祥县城区规划:北至北外环、东老赵王河、南至南外环、西至252省道。

(2)镇(街)驻地及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

(3)学校、医疗卫生区、新型农村社区、村庄住宅区规划区域范围内。

4、交通主干道沿线:包括我县境内的高铁、日兰高速、105国道、327国道、日菏铁路、省以上道路及其他铁路用地范围及两侧绿化带控制区、建筑控制区。

5、济宁曲阜机场及军用机场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6、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的区域。

7、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8、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村庄外延500米高密度饲养区及各镇(街)规划禁止养殖区与适合养殖区之间的区域。即畜禽饲养集中,饲养密度高的区域及各镇(街道)规划的区域。

(三)适合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为适合养殖区。在适合养殖区内新建养殖场(小区)先由镇(街)审查是否位于适合养殖区(涉及文物旅游的应先征求文物旅游部门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土地规划条件、土地性质和用地规模,环保部门审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需要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办理备案。新建养殖场(小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城镇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

6、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镇(街)具体监督设施农业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经营者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在适合养殖区内建设的养殖场(小区)建设布局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病死畜禽尸体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县政府对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对三个区域作出调整。各镇(街)根据以上原则细化制定本辖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范围,并主动予以公布。

六、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各镇(街)要组织专门力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抓好实施。住建、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农业、林业、旅游文物、交运、教育、卫计、公安、畜牧兽医有关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二)加强宣传,搞好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要根据全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切实搞好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加强农村环保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养殖准入

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已建成的要限期关闭或搬迁。

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已建成的应采取对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措施,逐步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各镇(街)要对各自控制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限期整改,并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治理标准的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合养殖区内新建规模养殖场须先到畜牧部门进行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立项备案,建设畜禽养殖场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严格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要求选址,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养殖场(小区)建设要按照适度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的原则,坚持农牧结合、林牧结合、草牧结合的现代化畜牧业发展之路,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循环综合利用程度,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生态养殖,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四)落实养殖备案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新建养殖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要向县级畜牧部门备案。备案养殖场(小区)标准: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马、驴、骡、骆驼等大牲畜存栏50匹以上;鹿存栏50只以上;山鸡存栏2000只以上;野猪存栏50头以上;犬存栏100只以上;蜂存栏30箱以上;特种动物(水貂、狐狸、貉子等300只以上,鸵鸟、孔雀等100只以上)。

(五)污染防治技术应用

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与处置技术措施:

1、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2、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3、畜禽粪便的贮存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并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

4、污水排入农田前必须进行预处理(采用格栅、厌氧、沉淀、沼气等工艺、流程),并应配套设置田间储存池。

(六)加强监督管理

住建、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农业、林业、旅游文物、交运、教育、卫计、公安、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综合整治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有关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实施和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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