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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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10Q/2017-00410 | 发布机构: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17-09-15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嘉政办发〔2017〕10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嘉祥县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嘉祥县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能力,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山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征缴条例》和《济宁市社会保险一票征缴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线,以人人享有社会基本保障为目标,以县内各类用人单位为重点,采取部门联动、上下互动等措施,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强力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高社会保障总体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步骤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全县各类用工单位社会保险集中开展稽核工作。
(二)根据稽核有关情况,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分类管理。
(三)根据稽核数据及分类管理情况,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四)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充分发挥联动作用,集中督促征缴,确保应收尽收。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稽核
每年年初,由县政府聘请第三方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人事事务代理机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属地管理的省属驻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稽核,重点稽核以下内容:
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登记情况。依法对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社保登记,包括依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进行稽核,发现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
——参保人数。稽核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查找是否存在隐瞒不报和“应保未保”问题,督促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参保缴费,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工资支出总额及其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是社会保险费计费的重要依据。稽核用人单位工资账目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基数的规定执行。
——缴费能力。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稽核。通过稽核认定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及时督促参保单位清欠。
1、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稽核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是维护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安全的重要手段。稽核的重点是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资格及标准。主要稽核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认定生存状况及冒领暂停情况。
(二)分类管理
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在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对企业缴费能力进行分类:
1、一类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在职职工工资正常发放,能够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一票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2、二类企业:在职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但12个月内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能够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视为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可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顺序依法选择险种缴费。
3、三类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且一个年度内连续4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为在职职工发放最低标准工资的企业,视为暂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可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依法参保缴费。
4、四类企业:连续一年以上停发在职职工工资的企业,视为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可单独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办理退休手续。
县人社局要按规定程序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进行认定,企业按照认定类别参保缴费。
(三)依法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每年年初,对各类用人单位开展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按照第三方机构审计稽核结果,对应缴未缴的,长期拖欠的下达催缴通知书,对应保未保、未按实际工资额缴费、选择性缴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企业评先树优、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等评比表彰活动,申报“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劳动关系和谐创建等方面优先推荐。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仍未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申请上级有关行政部门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责任分工
社保征缴工作由县人社局牵头,有关单位及各镇街配合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协调联动,合力攻坚,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一)县人社局:负责社会保险征缴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参保和整改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程序认定困难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业务办理;负责会同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对各单位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社保征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县国税局、地税局:要与财政、人社部门建立税费信息共享机制。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新办税务登记纳税的资料;对未参保单位暂缓办理税务验证、购领发票手续,促其限期办理社保登记,按时缴纳社保费。
(三)县工商局:负责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利用执照年检、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依法参保缴费,对不参保缴费的不予年检。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拖欠缴纳的用人单位,不予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产品商标不予评为“著名商标”。
(四)县经信局、中小企业局、商务局、供销社:作为各参保单位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企业开展征缴和监督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完善全县社保征缴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管理机制,确保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六)县住建局:对房屋开发和建筑企业施工企业中未依法参保和拖欠保费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暂缓办理房屋开发资质和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年检手续;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暂缓建设项目审批。
(七)县教体局:负责督促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依法参保缴费,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单位,暂缓办理相关的资质审批和证照签发。
(八)县煤炭局:负责督促煤矿按要求在我县参保缴费,并协调异地参保缴费煤矿职工社保关系转移。
(九)县科技局: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科研项目立项,不予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评审、奖励。
(十)县公安局: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新购置的车辆暂缓注册,对在用的车辆暂缓年检。
(十一)县交运局:对运输行业中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暂缓办理车辆营运手续。
(十二)县卫计局、县食药监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相关的资质审批和证照签发以及年检手续。
(十三)县安监局: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安全许可证。
(十四)县总工会: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不予推荐市级以上劳模,不授予嘉祥县劳模。
(十五)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六)县法院:负责建立社保征缴强制执行绿色通道,及时受理执行。
(十七)县人大办、政协办: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法人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不予推荐、提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
(十八)嘉祥电视台:负责开辟专栏,做好社保征缴宣传工作。
(十九)各镇街:负责在辖区内开展社保征缴宣传活动,协调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完成参保缴费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法院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人社、财政、工商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嘉祥县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镇街、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采取强有力措施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又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努力在全县形成步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合力。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执法活动,重点加大对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扩面和欠费追缴力度,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依法责令整改或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县电视台要在黄金时段开辟专栏,持续宣讲《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表扬先进典型,曝光落后部门和用人单位。各镇街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介,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知识宣传,为社保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督导,务求实效。将用人单位征缴人数和缴费率等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各镇街、各部门间联动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全县综合考核。对全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估。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社保征缴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社保征缴任务的镇街及不支持、不配合社保征缴联动工作的职能部门给予全县通报,并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对拒绝参保、漏报漏缴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降低其诚信等级,纳入诚信单位黑名单,取消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评先树优资格。对已取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向相关荣誉授予部门提出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
附件:嘉祥县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嘉祥县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朱瑞显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宁瑞锋 县政府副县长
齐 伟 县政府副县长
王庆华 县法院院长
成 员:韩海涛 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高明双 县人社局局长
董兴春 县财政局局长
马建军 县国税局局长
薛 鹏 县地税局局长
曹桂生 县工商局局长
李远航 县经信局局长
卞丙成 县商务局局长
胡立元 县供销联社主任
赵家鹏 县住建局局长
魏余峰 县教体局局长
张金祥 县煤炭局局长
王贵田 县科技局局长
王思杰 县公安局政委
尹哲学 县交运局局长
王 辉 县卫计局局长
付廷峰 县食药监局局长
张凤文 县安监局局长
姚支元 县总工会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高明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鲁学勤同志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