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祥县县级保留的年检事项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10Q/2017-00453 发布机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成文日期: 2017-05-29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嘉政办发〔2017〕6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6〕39号)要求,县编办组织编制了《嘉祥县县级保留的年检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目录》共涉及10个县直部门(单位)、21项年检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目录》内容进行年检,《目录》之外的证照类年检事项一律不准实施。今后,凡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任务变化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不得擅自设置或增加年检事项。新设立年检事项,必须要有法定依据,对其必要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及时将事项调整变化情况报县编办备案。要进一步改变相关证照管理方式,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尽量减少一年一检的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于2017年5月31日前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布保留的年检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嘉祥县县级保留的年检事项目录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附件:

 

嘉祥县县级保留的年检事项目录

 

序号

部门名称

证照名称

年检事项设定依据及条款

年检周期

备注

1

县农机局

农业机械行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章第3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一年一检

 

2

县农机局

农业机械驾驶证

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2004年9月6日通过)第四章第33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二章第21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须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审验。未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

一年一检

 

3

县文广新局

印刷经营许可证

1.《关于开展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年度报告公示试点和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2号)
2.《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和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鲁新广发〔2017〕9号):“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年度报告公示试点和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2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和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

一年一检

 

4

   县文广新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鲁新广发〔2017〕7号),决定在全省开展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一年一检

 

5

县卫计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法律法规定期进行检验

 

6

县卫计局

公共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两年一审

 

7

县卫计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按照法律法规定期进行检验

 

8

县教育局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鲁教基发〔2015〕16号)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学前教育机构年初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保教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登记机关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登记注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一年一检

 

9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要将民办学校财务检查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2.《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2007〕3号文件精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7]18号 )一、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六)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

一年一检

 

10

县交运局

道路运输证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82号)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一年一检

 

11

县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9号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一年一检

 

12

    县公安局

机动车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按照法律法规定期进行检验

 

13

    县民政局

公墓安葬证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性公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一年一检

 

14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一年一检

 

15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一年一检

 

16

    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2.《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民字〔2013〕86号)二、养老机构监督管理(二)年度审验:养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设立许可证年度审验。许可机关应于每年4月上旬完成所属养老机构的年度审验工作。对符合年度审验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继续营业;对不符合年度审验条件的养老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注销从业资格,收回设立许可证。
年度审验结束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一年一检

 

17

    县住建局

燃气经营许可证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3.《济宁市燃气管理办法》(济宁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62号)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一年一检

 

18

    县住建局

燃气供应许可证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通过,2016年修正)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一年一检

 

19

    县林业局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按照法律法规定期进行检验

 

20

    县林业局

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1次。

一年一检

 

21

    县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许可证

1.《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四、强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服务(一)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评估制度。要重点检查评估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依法提留发展基金、教学质量和招生宣传等情况,并客观详细记录信用状况向社会公布。对存在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检查结果上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2.《济宁市民办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济劳社函[2008]45号)第二十四条 民办社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每年三月份年检;每二年评估一次。定期向社会公布年检合格及诚信学校名单。

一年一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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