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索引号: 11370829004333910Q/2017-00352 发布机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2017-02-1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嘉政发〔20176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嘉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嘉祥县人民政府

                      201728

 

  

嘉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敢担当、善执行、讲规矩、守底线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县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实施富民强县、固本强基两大工程,推动工业高端化、城镇人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并进,聚焦园区建设、山水城市、文旅融合、民生优先四项重点,加快建设实力嘉祥、活力嘉祥、生态嘉祥、文化嘉祥、幸福嘉祥,与省市同步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以发展为要、以民生为本、以责任为重,牢记宗旨、为民执政,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强化执行、高效施政,廉洁自律、从严治政,始终做到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其他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其他党组成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分管工作,或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

第六条  实行县政府领导工作互相补位制度,县政府领导出县(出访)、休假期间,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县政府领导进行工作补位,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处置有关突发事件、签署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紧急公文等。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授权委托的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应及时向县长请示和汇报。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每位副县长分管的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明确一名副主任或科级干部对口联系和协调。

第八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垂直部门按照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在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法定权限负责处理辖区内的某项工作。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部门主要负责人需要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副县长的意见。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县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统一、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  全面落实上级宏观调控政策,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经营,努力建设平安嘉祥。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事业发展,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四张清单、一个平台”政府权力体系。推进完善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提高效能。

第十五条  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倡导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污染治理,建设生态文明。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七条  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提请县政府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未经法制部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重要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参与起草。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交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向县政府备案。县政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防止权力滥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执法监督,惩治执法腐败。

第十九条  县政府每年将依法行政情况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质询;县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将依法行政情况向县政府汇报。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政府每项决策都体现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县级社会管理事务、重要政策规定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由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前,应交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  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发布政务信息,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六条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凡涉及群众公共利

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

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和网上协同办公,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报告办理情况。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

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

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听群众服务热线,并公开接访。

第三十四条  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根据情况召开全县性会议部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其他党

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县政府其它直属部门、县属事业单位、垂直双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负责人以及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参加,需要时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专

门委室以及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其他党组成员)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法制办负责人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决定召开,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各位副县长征集,由县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五)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研究决定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需要县级财政列支或追加财政预算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九)讨论研究涉及多个分管副县长职责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主要是沟通交流情况,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工作推进中需集体讨论协商的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主办单位应提出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查,报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确定。除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县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主题、政策措施便于操作。议题汇报单位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其他与会单位发表新的意见一般不超过3分钟。县长、副县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原则上不再提交县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整理,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审核,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涉及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共同起草,部门负责人会签,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签发。涉及财政预算、财政投资、国有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的会议纪要,需经有关部门会签。县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按照程序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全县性、综合性工作的会议由县政府召开,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主持,副县长、其他党组成员、县政府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会务工作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指导、协助。

第四十三条  召开县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县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县政府二类会议,须至少提前5天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会议方案,根据需要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十四条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县政府部门召开。县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开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开到镇(街道)对口单位,原则上不请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  适度调减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内容和范围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可由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 

第四十六条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县政府领导作主题讲话,时间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除县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出席,其他县领导不陪会。

第四十七条  上级业务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嘉祥召开区域性工作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研究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县政府的各类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办理。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向县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向县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县政府各部门综合性工作报告主报分管副县长阅示,根据需要抄报县长,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专题请示、专项工作报告报分管副县长阅示,字数一般不超过1000字。可以报县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确需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部门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协调工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一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送签。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

包括:

(一)对上级政府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需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县委、县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县政府的决定和政策措施制度;

(四)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政府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县政府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县政府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职责分工,由分管副县长审签,由县长签发;

(三)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

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

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县长或副县长审签;

(五)凡是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部门之间联合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正式签发之前,必须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审签后再按程序印发。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所有行文应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第十章  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

及时向县政府反映部门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主要经济指标、重点工作、重要事项进展情况,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各项政策过程中遇到

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县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五十五条  建立重点责任目标比较通报制度。县统计部门每季度首月通报上季度全县主要统计指标以及在全市的排位情况;县经信局每季度通报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及主要指标在全市排位情况;经济开发区、发改局、住建局、商务局、财政局每季度通报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事项进展情况以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在全市排位情况。经济主管部门向上级业务部门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及关系全县的重要数据时,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把关。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及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目标;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县政府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

(五)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五十七条  收到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县委常委的批

示件,县政府办公室立即呈送县政府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2日内办结,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十九条  发生以下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按照《嘉祥县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嘉政办发〔201619号)及时报县应急办。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湖区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六十条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六十一条  县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领导作出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单位。

第六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十三条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

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四条  县应急办要协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演习。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第十二章  纪律作风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把政治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县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八条  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发贺信、贺电。

第六十九条  实行接待信息报告制度,规范接待程序,需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做好衔接工作。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请办公室主任阅示,由分管主任安排相关人员草拟接待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如有需要,由办公室主任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接待过程中,严格按照接待方案执行,确保衔接到位、考虑周密

第七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前报告县长。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日外出2天以内并不出市的,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口头请假;外出3天以上(含3天)或出市的,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书面请假,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日外出2天以内并不出市的,向分管县领导同志口头请假;外出3天以上(含3天)或出市的,在征得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书面请假,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节假日期间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保持电话畅通。如外出,事前应告知其办公室或有关工作人员。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全面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各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三章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

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嘉政发〔20123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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