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知
- 发布日期: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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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10Q/2016-00564 | 发布机构: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16-09-08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嘉政办发〔2016〕9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嘉祥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嘉祥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发〔2014〕18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14〕456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5〕3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目标,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籍管理制度,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从实际出发,使改革力度、发展速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相适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稳妥推进。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农民合法权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将户籍管理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鼓励、引导农村人口自愿有序向城市和小城镇转移,促进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实现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三、户籍制度改革内容
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登记户口的基本条件,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一)进一步放宽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户口迁移政策。
在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进一步放宽县城区户口迁移政策。
1、本县户籍人口,在县城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本县以外的人员,在县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放宽城市城镇购买、自建、继承住房的落户条件。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合法途径获得住宅,具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加快城镇“城中村”改造,将“城中村”村民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统一纳入城镇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依法、妥善解决好涉及“城中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等问题,切实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彻底消除城镇“二元化”现象,着力提升城镇化水平。
(五)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县城和小城镇落户。
四、实施办法
(一)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公民在城镇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明,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合法建筑且合法取得该房屋使用权也视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但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得视为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面积、金额限制。
(三)合法稳定就业,既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也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还包括在当地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等。
(四)租住成套商品住房申请登记落户的,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房主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协议;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实际暂住租住情况证明。
(五)租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需提供房管部门颁发的《公房租赁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廉租住房租赁证》。
(六)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口,明确专人管理,满足就业人员落户需要。派出所可以设立社区集体户,为符合落户政策,没有落户具体地址的创造落户条件。
五、保障措施
(一)创新人口管理
1、深化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最大限度拓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覆盖面,全面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着力提升流动人口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债权对等、梯度赋权、渐进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不能或不愿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问题,使其共建共享城市改革发展成果。
2、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提供基础数据,为建设和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支撑。
(二)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1、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统筹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实现县城、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扶持国家、省、市、县四级重点镇和示范镇,加快培育一批工业重镇、旅游名镇、商贸强镇、农业大镇,打造县域经济社会次中心。稳步推进撤镇设街道,已经完成集体资产改制的加快“村改居”步伐。
2、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以特色产业和优势项目等吸引、鼓励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农村新型社区特别是城镇聚合型社区转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人口纳入城镇人口统计,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就业支撑、人口集聚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深入推进“社区六进”,即消防管理、车辆管理、危爆物品管理、境外人员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物业管理进社区,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及时将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实现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推进纳入城镇化管理的农村新型社区与城市社区同服务、同管理,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完善和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落实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拓宽创业就业领域,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强化权益保障,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平、稳定、充分就业。
2、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3、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4、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全民参保登记,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水平,构筑有利于人口流动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一体的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发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5、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抓紧抓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在完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试点探索,实现有序推进。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6、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7、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健全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千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县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改革措施,形成协调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作用,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群众办理各类户口登记手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要对现行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加以清理,凡与国家和省、市、县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三)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阐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的有关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妥善回应群众关切,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