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民政政策宣传手册

城乡低保救助

 

一、低保申请条件

凡是具有嘉祥县城镇或农村户籍居民,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50元(2013年低保标准)均可申请低保。

二、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局提出低保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生活状况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并组织村(居)委会或单位代表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与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意见,填发山东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通过银行低保折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三、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201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为280元;201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25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为132元。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政策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患有县政府规定的大病救助病种(27个病种):白血病,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恶性肿瘤,Ⅰ、Ⅱ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肝、肾、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出现右心衰竭者),重症传染性肝炎、肝硬化合并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风湿性心脏病,结核病,重症肌无力,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前列腺增生,帕金森综合症,消化性溃疡,甲状腺功能亢进,股骨头坏死,周围血管疾病等,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费用5000元以下的救助50%5001元至10000元的救助60%10001以上的救助65%,最高救助金额为9000元。

2、其他困难居民: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5000元至10000元的救助25%;,10001以上的救助30%,最高救助金额为500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书;

2)村(居)委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包括家庭人口、子女情况、家庭年收入情况);

3)当年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

4)住院医疗费凭证;

5)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6)户口本(包括子女户口本)复印件1份,户主身份证复印件2份;

7)低保户、五保户需提供低保证、五保证复印件。

2、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及其他材料一并报企业主管局或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

3、企业主管局或乡镇(街道)民政办对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民政部门对企业主管局或乡镇(街道)民政办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村五保供养

一、服务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供养形式与供养标准

供养形式: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2013年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为年人均41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年人均2700元。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村委会召开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民政办;民政办对上报材料入户调查,审核合格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

 

一、救助范围

现居住危房或无房居住且自身无力建房的农村低保对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分散供养孤儿及贫困优抚对象四类贫困家庭。对在汛期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受损形成危房且自身无力恢复重建的贫困应急危房改造救助对象,按照“即时申请、即时受理、即时施救”原则,建立救助工作“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限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实施改造的危房指家庭正在居住且住房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不包括家庭配房、厨房、仓库等其他附属设施。

二、申报程序

户主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评议会议、张榜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初审合格的,报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合格的,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三、资助标准

每户资助2万元,由县级及市级以上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别承担1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村资助以及有自筹能力的被资助家庭自筹、社会捐助等。

 

城乡低保家庭大学新生入学救助

 

一、救助范围

凡本县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含高职)教育大学新生,均可申请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二、救助标准

凡符合规定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本科生每人一次性救助5000元,专科生(含高职)每人一次性救助3000元。

三、救助程序

(一)提出申请。815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3、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4、保证本人申请的救助金用于入学学费的承诺书;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救助申请,并根据低保档案资料核对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了解核实申请人家庭和高考入学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820日前,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审查审批。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低保档案资料对上报材料进行二次审查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资金发放。救助金于825前,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部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每一名受助学生入学前领到救助金。

(五)信息反馈。享受教育救助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在领取救助金后,应及时报到入学,办理学费缴纳手续,并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将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寄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纪律与处罚

(一)申请人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骗取教育救助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救助资格,追回救助金,暂缓低保待遇,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录取高校。

(二)救助对象领取救助金后无故不到录取院校入学就读,挪作他用的,追回其领取的救助金等。

 

临时救助

 

一、政策解释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因天灾人祸、意外事故等突发性、偶然性因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的救助,是一种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二、申请程序

1、县属单位困难职工家庭临时救助,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单位接到申请后,调查核实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初审合格的报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2、除县属单位困难职工家庭以外的城乡困难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调查核实申报人的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初审合格的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审核合格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孤儿救助

对父母双亡、父母重残、一方死亡一方重残、一方死亡一方服刑的不满18周岁儿童,给予每人每月720元救助(满18周岁在校就读的孤儿继续救助,直至毕业。)。

城镇“三无”人员救助

对具有城镇户口,无儿无女,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的老人、残疾人(残疾人不受60周岁的限制)每人每月500元救助。

 

殡改救助

实施殡葬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及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免除城乡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免费对象

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运输费(普通车辆);

(二)遗体冷藏费(3日);

(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四)骨灰寄存费(1年)。

三、办理程序

(一)免费对象在户籍所在县殡仪馆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费对象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有关证件(优待抚恤证、低保证、五保证、老年证),到殡仪馆申请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手续,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二)免费对象在户籍所在县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有效的遗体火化证明、收费票据,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申请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手续,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按照免费对象户籍地规定标准免除相关殡葬服务费用。

(三)在户籍所在县死亡但在非户籍地火化遗体的,不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慈善救助

一、情暖万家工程

  该工程在每年新年春节期间实施,主要救助对象为全县城乡生活困难群众、孤儿、贫困独居老人家庭。包括特困群众生活补助项目、特困孤儿救助项目、救助贫困独居老人项目。

   该项目采取个人申请、村镇审核、县慈善总会审批的方法进行。

    二、朝阳助学工程

  该工程包括救助高考特困新生项目、救助在校优秀特困大中小学生项目。

    该项目由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经所在学校及户籍所在村(居)社区出具证明并审核后,报县慈善总会审批。经审批、公示后最终确定救助名单,助学金由县慈善总会发放到受助大中小学生手中。

    三、夕阳扶老工程

  该工程为乡镇敬老院、老年人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提供资金援助,配置健身康复器材等有关服务设施,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改善供养条件。另外,对城乡贫困老年人给予即时救助,帮助其安度晚年。

   该项目由乡镇敬老院、老年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报告,经县慈善总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慈善总会领导批准。健身器材按照政府采购的价格统一办理。

    四、康复助医工程

该工程主要为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提供救助。

由申请者填写《嘉祥县慈善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住院医疗费单据,由村(居)委会盖章的贫困证明(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须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经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报县慈善总会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并发放救助金。

婚姻登记

根据济宁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2013年起,实行婚姻免费登记,即免除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婚姻证件工本费,免费为婚姻当事人提供证件复印。

优抚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役回乡人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审批权限为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参战人员:1954111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

涉核人员:在部队服役期间,曾参加过国家组织的核试验及核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定期补助金:

1、退伍后从未安置过工作且未曾就业(主要指农村和城镇待业人员);

2、退伍后安置过工作,但具备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再就业;

三、60岁以上退役士兵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享受农村退役老兵定期生活补助待遇:

11954111后入伍的;

2、年满60周岁的(以户籍年龄为准);

3、农村或城镇已退休且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

定期生活补助待遇核算方式为:每服1年兵役折算月补助金标准10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农村籍60岁以上烈士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享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待遇:

1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2、年满60周岁(以户籍年龄为准);

3、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60岁以上烈士子女(错杀被平反子女)目前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130/月。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一、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象

1、重点安置对象:服现役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致残评定为五至八级伤残军人;系烈士子女的;进藏服役并服役期满的义务兵,在部队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称号的。

2、非重点安置对象:从我县户口所在地入伍,服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符合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优待安置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24号)规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回我县安置的”;符合安置条件的一期、二期城镇复员士官。

二、安置方式

1、重点安置对象。采取档案考核与文化考试相结合,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2、双向选择。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都可以通过双向选择进行安置。一是退役士兵自己联系用人单位(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岗位),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二是由政府主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企业和退役士兵签订双向选择协议,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双向选择办理时限,从报到之日起即可办理双向选择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3、包干安置。按系统下达的中央、省属单位子女分配计划,由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接收安置,县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4、自谋职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颁发《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享受相关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三、自主就业

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后,士兵在退役时自愿向部队申请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后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经济补助,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在部队领取自主就业金的退役士兵,回地方后非重点安置对象不再领取自谋职业金。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符合国家接收安置政策,能够正常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时间在1年之内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2、教育培训形式。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短期技能培训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短期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短期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培训内容。计算机应用、电气焊、维修电工、车工、钳工、电脑组装维修等。

4、办理程序。退役士兵在报到时即可申请技能培训,需提供《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身份证》、6张一寸免冠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山东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

5、培训费用。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一律实行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在培训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实习试验费等。

注:上述政策适用于2011底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